這位負責人說,瀆職犯罪是貪污賄賂犯罪、經濟犯罪的重要誘因。據統計,2011年全國法院共審理瀆職犯罪案件4611件,生效判決人數4828人,較2010年案件數量同比上升2.72%,生效判決人數同比上升12.23%;2012年1月至11月,全國法院共審理瀆職犯罪案件4928件,生效判決人數4426人。
瀆職犯罪主要是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不作為,另外一種是亂作為。這兩種現象越來越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和重視,它的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大,基本上形成了瀆職也是嚴重腐敗的共識。在這種情況下,解釋明確要嚴懲瀆職犯罪,當然也要依法從嚴,嚴之有據,嚴之有度。
解釋明確提出要對食品、藥品監管領域瀆職犯罪從嚴懲處。對此,這位負責人說,解釋強調,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流入社會,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應當依照瀆職罪的規定從嚴懲處。
這位負責人說,瀆職犯罪是較為特殊的一類犯罪,在具體認定和處理上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復雜性,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實踐中一些地方在定罪量刑標準掌握方面往往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做法,甚至出現重罪按輕罪處理、輕罪按無罪處理的現象。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最高法和最高檢制定了這一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