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簡化辦案程序
近年來,訴訟案件大幅增加,人民法院在對案件性質、
繁簡程度綜合考量的基礎上,將案件進行繁簡分流,不同案
件適用不同的審理程序,使案件性質與審理程序相一致,促
進了審判資源配置優化和訴訟效率提高。
擴大刑事案件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2012 年修改的刑
事訴訟法將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由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罰的案件,擴大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
推進小額訴訟制度改革。為及時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
權益,在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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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前提下,對事實清楚、權利義
務明確、爭議標的金額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在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2 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
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爭議標的金額
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
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從立法上肯定了小額訴訟
的改革成果。
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標的金額
不大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調解不成的及時
裁判。對這類案件程序簡化,訴訟費減半收取,實行一審終
審,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審結。
探索行政案件簡易程序。人民法院對基本事實清楚、
涉及財產金額較小、爭議不大的一審行政案件,在雙方當事
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實行獨任審理,簡化訴訟程序,立案
之日起45 日內結案。
(三)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為應對社會快速發展時期社會矛盾糾紛易發多發的狀
況,中國立法機關2010 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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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法》。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
紛解決機制,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構建起符合國
情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2012 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增加
了先行調解、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內容,鞏固了司法改革
成果。
發揮人民調解作用。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
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方式。中國在全國村(居)委、鄉鎮
(街道)、企事業單位以及矛盾高發行業和領域廣泛設立人
民調解委員會。截至2011 年底,中國有人民調解組織81 1
萬個,調解員433 6 萬名。2011 年調解糾紛893 5 萬件,調
解成功率96 9% 。
發揮行政調解作用。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當事
人自愿的前提下,對職權管轄范圍內的行政爭議和與職權
相關的民事糾紛積極進行調解,使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
達成一致協議,促進矛盾糾紛及時、合理解決。
發揮司法調解作用。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民事案件,依
職權或經當事人申請,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化解糾
紛。2011 年,全國法院調解民事案件266 5 萬件,調解撤訴
案件174 6 萬件。人民檢察院建立健全檢調對接工作機
制,對符合條件的輕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訴案件,由人民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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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組織先行調解,檢察機關再根據調解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共同化解矛盾糾紛。
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
注重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社會團體、律師、專家、仲裁機構等
的作用,積極推動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
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加強三者之間在程序對接、效力
確認、法律指導等方面的協調配合。對仲裁等非訴訟糾紛
解決機制,人民法院尊重其自身規律,并在證據保全、財產
保全、強制執行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
完善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對一些因民間
糾紛引起的輕微故意犯罪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
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對于
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
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
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