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用人單位突破紅線
既然有規定,多寡不均為何還能大行其道?
記者調查中發現,繳存單位并未執行規定。一些單位為了降低用人成本,突破了下限;一些則視上限為空文,把公積金變成了隱性福利。
李小雨說,“我們單位就是想降低成本,繳存基數沒有按職工全部工資算”,而是按照去年北京市社會保險繳納基數下限1680元為繳存基數,乘以12%的存繳比例,得到的繳納額度。
某些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情況正好相反。
梁嘉在北京市某事業單位工作兩年,月工資收入4000余元,而繳納的公積金總額卻達到2000元。按照梁嘉的說法,單位繳納公積金的基數是其月全部工資,以現在梁嘉的公積金水平,繳納的比例已經達到25%左右,大大超出了北京市規定的12%的繳納比例。
在山西太原,當地最高繳存額1331元,還不到楊娜公積金實際交納數的零頭。按照當地政策,單位繳存比例高于12%的部分,需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納稅,楊娜表示并不清楚納稅情況。
根據2006年國資委發布的《關于中央企業嚴格執行國家住房改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企業不得擅自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繳存比例,職工月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額不得突破企業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
社科院研究生院城鄉建設經濟系主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陳淮認為,應該區分合理的和不合理的繳存差距,區域、行業之間正常工資水平基礎上的差距屬于合理范疇。
突破了相關規定的繳存,顯然在不合理之列。
中國社科院經濟所研究員汪麗娜說,月薪較高的企業高管,能獲得動輒幾千上萬元的公積金也就成了見怪不怪的常態,而一些私營部門因經營不景氣、職工工資基數低,獲得的公積金儲蓄也就比較低,甚至有些非國有部門的企業根本不為職工建立公積金。這種“上下突破”必須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