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發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親子關系訴訟拒絕親子鑒定后果、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處理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短短19個條款引發了社會高度關注。時隔9個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究竟給司法審判實踐帶來了哪些影響?記者就此采訪了多地基層法院的法官。
夫妻不離婚也可以分家
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自司法解釋(三)出臺后浙江省首例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案,判決雙方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分割房屋轉讓款120萬元,原、被告各得60萬元。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不得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是多年的慣例。多年來,對不起訴離婚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求一直困擾著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詹輝說,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此作了例外規定: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也就是說,夫妻雙方不離婚也可以分家了。
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安鎮法庭庭長潘洪峰認為,該規定為很多情形提供了審案思路,尤其是他所在的農村法庭,類似情況并不少。
潘洪峰剛剛處理完這樣一起案件:家庭大額財產都由丈夫掌握,妻子重病卻沒錢看病,只得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丈夫又不肯離婚。“以往,法院只能進行協調,對不符合離婚條件的,責令一方對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療的另一方盡扶養義務,但這樣做沒有法律依據。”
一些“從未有過”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的糾紛案件在司法實踐中逐漸出現。詹輝指出,因夫妻一方婚姻存續期間拒絕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情況,司法解釋(三)也做了有益的嘗試,賦予夫妻一方某些特殊情況下在婚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和支付撫養費的請求權,這些規定對于保護婚姻關系中弱勢一方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