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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實施 停水提前24小時通知 2011-08-19 17:28
第二章 供水工程建設 第五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當按照供水專項規劃要求預留公共供水設施用地和管網走廊。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同時規劃、建設公共供水管道。 第六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業主負責制。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應當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建設。 第七條 從事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及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遵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第八條公共消火栓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消防專業規劃和有關的技術規范。城市道路的公共消火栓由供水企業建設,費用由公共消火栓建設專項資金列支。 用戶需增設消防旁通管的,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建設和維護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九條 新建項目的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建設,符合設計規范要求的,供水企業應當提供供水服務。 已建項目的供水設施不符合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要求的,用戶應當配合供水企業進行供水設施改造。 第三章 供水和用水 第十條 城市供水經營項目實施授予經營或者特許經營制度。 特許經營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將一定范圍和期限內城市供水的特許經營權授予符合條件的城市供水企業。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 第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管理和檢測制度,設置水質監測點,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水質的監測,定期和不定期結合進行水質抽檢,并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第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測壓點。供水管網的服務水壓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三條禁止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的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供水企業同意后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十四條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安裝影響正常供水的其他設施。禁止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防止水質污染。儲水設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將清洗、消毒的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檢,確保水質符合國家標準,并向用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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