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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實施 停水提前24小時通知 2011-08-19 17:28
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已經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準,17日起施行,2000年獲批準的《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辦法》規定,停水要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 《辦法》明確,供水企業應向最終用戶收取水費。新建項目供水設施應按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建設,已建項目供水設施不符合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要求的應進行改造。《辦法》在水質監管方面有詳細的規定,要求供水企業應建立健全水質管理和檢測制度,設置水質監測點。衛生部門應定期和不定期進行水質抽檢,并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市政府負責制定二次供水具體管理辦法。 《辦法》要求,供水企業應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或設備檢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搶修超過24小時仍不能恢復供水的,應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供水企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查處竊水是此次法規修訂的重點之一。《辦法》規定,故意損壞水表、私自開啟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倒裝水表、表前接管、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等均屬竊水行為,應補繳水費并處以應繳水費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竊水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辦法》全文見6版) (福州日報記者 李白蕾) 附《辦法》全文 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2011年4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正常供、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對外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條城市供水實行保護水源、合理開發利用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確保供水安全,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供水和節約用水的科學技術研究和管理,對保護水源和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條 福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規劃、水利、環保、房管、公安、衛生、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施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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