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條例等今日起施行 禁止侮辱體罰被拘者
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嚴禁事業單位用財政撥款對外投資、私自儲存危化品最高可罰100萬、出租車拒載最高可罰200元……一批法規、規章今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作為中國首部規范拘留所管理的行政法規《拘留所條例》,因其強化了對被拘留人的權益保障而備受關注。
首部拘留所管理行政法規施行 禁止侮辱體罰被拘留人
《拘留所條例》今日起施行。這是中國首次由國務院針對拘留所設置、管理制定的規范條例。該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局長趙春光表示,《拘留所條例》對于做好被拘留人員的管理工作,保障行政處罰得到有效實施,保障拘留所的管理安全、文明,保障被拘留人員的合法權益,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法律制度。該條例將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原則。有評論指出,無論從內容到形式,《拘留所條例》所體現的法治進步是顯而易見的。
就內容而言,條例強化了對被拘留人的權益保障,規定:在執行拘留時,應告知被拘留人享有的權利并及時通知其家屬;拘留期間,應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并尊重其民族飲食習慣,保障拘室外活動每天不少于兩小時,不得強迫勞動,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不得檢查扣押被拘留人舉報控告申請復議等材料,被拘留人享有會見權利,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可以請假等等。
此外,在形式上,該條例是繼1990年公安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制定《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后,第一次在立法位階上提升了一個層級,上升為行政法規。它的正式實施取代了施行22年的部門規章,增強了規范的權威性,體現了對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