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加名也要征稅了?日前,南京爆出稅務部門將征收“加名稅”新聞,一時間引發巨大反響。因事起婚姻法司法解釋出臺,在公眾看來,“加名稅”無異于為夫妻定制的稅種,更有網友戲稱其為“妻稅”。而據媒體報道,國稅總局對“房產證加名征稅”迅速做出回應,表示正就“加名稅”可行性展開研究。
“加名稅”到底是種什么稅?在稅種日漸繁雜的今天,我們再收取一種“加名稅”,是不是有些多余?
[“妻稅”之名]
名為“妻稅” 實為契稅?
“妻稅”的出現,與日前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不無關系。由于該司法解釋中對于夫妻財產尤其是房產的劃分解釋,引發了一場房產證改名潮。其中尤以在婚前房產證上增加妻子一方名字為多,也正因為此,南京稅務部門表態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有關條款征收“加名稅”。但在公眾的強烈反響下,僅一天時間,南京稅務部門便改口“等上級文件”。
不過,由于契稅屬于地方稅種,按照相關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權自定契稅稅率,所以南京稅務部門的改口,多少有前后矛盾的嫌疑。
“加名稅收不收,要看有沒有房屋權屬變動”
劉穎(首都經貿大學財政稅務學院稅務系主任):
其實網友所說的“妻稅”或者“加名稅”,就是契稅,這并不是一種新的稅種,而是我國從古代就已經在征收的一個稅種。
所謂契稅,屬于財產轉移稅,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種稅收,對于老百姓來說,基本就是在房屋交易中要繳納的一種稅,因為房屋交易中的買方承受了房產,所以需要履行契稅的納稅義務。按照現在的契稅政策,除了一些特定的免征、減征情況,房屋交易都要由買方來繳納契稅。房產證加名的行為,實際上就體現了一個房屋權屬的變化和轉移,既然這樣的變化和轉移不屬于免征或減征范圍,那么地方稅務部門去征收這個契稅,就是合法的。
不過具體到現在的實際情況,我認為“房產證加名”是不是一定意味著房屋權屬的變化和轉移,這個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例如事實上房產是兩人共同購買,如果有證據表明,該房產屬于夫妻共有,加名只是為了更加明確共有的屬性,而非實際上發生房屋權屬的變化,那就不應該交契稅,也就沒有征收“妻稅”一說;另一種情況,對于婚前一方購買的房產,如果加名,等于將非共有房產轉化成共有房產,這種房屋權屬的變化實質上是一種贈與行為,應該征收契稅。否則夫妻加名不征稅,那么父子加名要不要征稅?沒有統一的標準,就會出現不公平的現象。
因此,“加名稅”收不收,要看有沒有房屋權屬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