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一些地方執行的對公務員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艱邊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這些收入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28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在公開回復納稅人的咨詢時,做出了上述表述。
國家稅務總局:依法應征稅
在其官網首頁“納稅咨詢”欄目中,國家稅務總局昨天掛出了一條最新咨詢問題———“公務員‘工資、薪金所得’是否繳納個稅?”
納稅人的問題是:“將公務員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艱邊補貼納入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范疇,與稅法是否相悖?其相關政策如下:一、相關政策,1、《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二條(二)款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四條: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國家公務員的工資主要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國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綜上所述,公務員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艱邊補貼屬于不納稅范疇。不知我對政策的理解是否正確?”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回復:“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公務員取得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津貼、艱邊補貼等,不屬于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應征收個人所得稅?!?/p>
廣東政協委員:津貼沒征稅
據羊城晚報記者了解,對公務員取得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等是否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執行上有關部門存在爭議,也有納稅人感到困惑。
在剛剛結束的廣東省“兩會”上,省政協委員羅峻峰就反映,自從公務員工資收入分開兩張卡即基本工資(小頭)繳稅、津貼補貼(大頭)不繳稅,而教師的工資收入繼續執行全額繳稅后,教師的稅后收入與公務員的稅后收入就出現了較大的差額,甚至出現了教授繳稅高過公務員20倍的情況。羅峻峰還說,這種狀況已經持續了兩年左右,其間雖有不少教師向各級部門反映情況,但至今沒有任何改變。
兩年多來,網上一直有納稅人就此向稅務部門咨詢。早在2008年10月,在某稅務局網站上就有納稅人咨詢:“最近流傳一種說法,省市及部分中央駐穗機關單位自調整和執行新的津貼補貼(含工作性津貼及生活性津貼)以來,生活性津貼便不納入計征所得稅范圍,而生活性津貼占津貼補貼的60%-70%左右,一算下來,主任科員以下幾乎不用繳個人所得稅,處級干部也只繳100-200元,廳級干部300多一點。請問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津貼補貼指哪些?事業及企業單位是否可以參照執行?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對此,接受咨詢的稅局網站當時公開答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是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來源:羊城晚報 編輯: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