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舉辦“汽車三包”征求意見稿聽證會過去一個月之后,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21城市消協(消委會、消保委)聯合向國家質檢總局送交了《二十一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關于完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征求意見稿)〉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提出七條意見。
意見1 收折舊費于法無據
21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一直反對因質量問題引發退換的商品要向消費者收取“折舊費”的規定,作為大件商品的汽車也不例外。《意見》指出,在質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是經營者違約而非消費者違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產品質量法》自始至終都未提及“折舊費”或合理使用費的問題,顯然,經營者違約在先,又將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是于法無據的。
意見2 瑕疵車不能整車免責
第二條意見是銷售商說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責,而不能整車免責。例如銷售商在售車時說明了某車尾箱蓋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擠壓,做過修補,因此降價銷售。售出后,如果銷售商以銷售時說明了有質量問題為由對整車不予“三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銷售商只能就車尾箱做過修補這一質量問題免責,對車輛的其他質量問題則不能免除其“三包”責任。
意見3 提供備用車時間應提前
征求意見稿規定:“……包括等待維修備用件的時間,超過5日的,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意見》指出,超過5天才提供備用車,時間太長。因為汽車在三包期發生的質量問題,是經營者的責任,其過錯已經影響了消費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所謂5天時間的規定需要縮短。
意見4 一定公里內退換修可自選
21家消協認為,退換車的限定條件應考慮可行性及法規依據。《意見》指出,汽車“三包”是以開具發票時間為“購車”時間,但消費者提車時間經常會錯后,再加上驗車、辦牌照等,消費者實際開始用車的時間大大延遲。同時,假如消費者購車后因各種原因未能充分使用車輛,30日內很難發現汽車的質量問題。因此,要考慮消費者的具體使用情況及目前有些城市對汽車行駛限行的一些規定,免費退車以實際公里數核算較為合理。如規定新車行駛在一定公里數或一定時限以內,發生產品質量問題的,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
意見5 明確指定第三方鑒定機構
征求意見稿中所有列出的質量問題及故障,一旦發生消費糾紛,在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一般最終都要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但在維權實踐中,消費者或消費者組織都會遇到委托鑒定難及鑒定費用高的問題。21家消協希望能明確指定第三方鑒定機構,并在舉證責任方面向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有所傾斜。同時,國家應大力發展第三方鑒定機構,以解決目前出現質量問題卻鑒定無門的窘況。
意見6 同一故障不能反復修
21家消協提出的意見還包括:在修理商的義務中,應規定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復維修。
意見7 汽車損耗件目錄
須合理確定
另外,征求意見稿沒有公布汽車損耗件目錄,在制定該目錄時須合理確定,不應將非損耗件納入其中。21家城市消費維權單位指出,現在有生產廠家將整車所有能轉動的部件都列為損耗件,只有車架固件除外,這種做法顯然不合理,汽車發動機、連接桿、方向盤等不應算作損耗件。生產廠家如此做的目的,無非是想借“正常磨損”來逃避“三包”責任。諸如輪胎、雨刮器等毫無異議屬于損耗件的零配件,如果確有產品質量問題,生產商和銷售商必須也應當承擔“三包”責任。近年來發生的以“回收膠”冒充“返煉膠”做成劣質輪胎的系列事件就是最好的警示和證明。
來源:北京晨報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