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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集體協商遇困境 員工“不敢談”企業“不愿談”
2011-11-16 09:13:57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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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集體協商遇困境 員工“不敢談”企業“不愿談”

日前,河南省滑縣公安民警深入企業,向農民工講解勞動法規。

張波攝(資料照片)

工資集體協商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全國一些地方相繼建立了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一些地方還出臺地方性法規對這項工作進行法律規范。如何科學評價我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如何完善這項制度,值得我們思考。

員工“不敢談” 企業“不愿談”

“協商”遭遇執行困境

“我們的工資當然是公司人事部門說了算,‘集體協商’的想法未免太天真了吧。”近日,剛剛找到首份工作的徐曉萌告訴我們,她的單位根本沒有工會,“現在就業競爭如此激烈,能有份過得去的工作就不錯了,誰敢去找領導協商工資,要是被炒魷魚了怎么辦?”徐曉萌畢業于長春一所大學,現在是長春市一家物流公司的文員,每個月基本工資為2000元左右。

采訪中我們發現,對“工資集體協商”感到陌生的勞動者不在少數。在北京市一家物業公司工作了三年的劉女士表示,自己是在入職前被告知薪金情況的,“如果能集體協商當然很好了,我們普通工人誰不想多漲點工資,但是應該找誰去協商?”在一家韓資企業工作的鮑宇則告訴我們,他從來沒聽說過公司有“工會”或者“工資集體協商”這回事。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支付辦法、工資標準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實現工資集體協商,是維護勞動者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舉措。早在1996年,勞動部、全國總工會、國家經貿委、中國企業家協會就聯合發布了《關于逐步實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要求“形成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政府依法調控的勞動關系調整體制”,并指出“簽訂集體合同的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2008年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則將“通過平等協商”加入到訂立集體合同的條款。

但是,對于工資集體協商,認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烏日圖表示,“社會上往往認為工資集體協商就是給職工漲工資,這種認識上的偏頗導致地方行政不倡導、企業經營者不樂意、地方工會不主動、企業工會不積極,因此,工資集體協商的推進工作一直進展緩慢。”烏日圖同時表示,目前有關工資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的規定只是倡導性規范,非強制性規范,缺乏法律意義上的剛性支持和保障,影響其作用的發揮。

“目前我國工資集體協商面臨的主要問題在于,協商主體的組織問題尚未解決,包括基層工會的選舉問題以及企業組織的選舉問題兩個方面。”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理事、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周長征告訴我們。

今年上海市工商聯的一項抽樣調查顯示,受訪的263家工商聯會員企業中,有160家建立了集體協商制度,但由于企業成本上漲、利潤攤薄,勞資雙方仍然存在矛盾。上海市總工會有關人士認為,當前工資集體協商存在著“重合同簽訂、輕機制建設,沒有罰則,集體合同不能覆蓋勞務派遣”等現象。

政府強力推進 地方立法規范

“協商”日益步入法制化

盡管存在種種困難,但從中央到地方,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努力一直沒有停止。今年年初,全國總工會出臺了《中華全國總工會2011—2013年深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規劃》,計劃到2013年底,已建工會組織的企業80%以上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基本實現已建工會企業普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其中實現世界500強在華企業全部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在不少地方,工資集體協商的嘗試也在積極進行。

江蘇省泰州市高港區從2006年便開始推行由工會、企業、職工代表三方介入的工資集體協商柔性機制,已建工會的290多家企業全都實行了工資協商。今年,高港區在全國率先“試水”工資協商保證金制度。

2010年,北京市總工會對職工月收入低于1100元的企業逐一展開工資集體協商工作。

今年2月,湖南省啟動了工資集體協商“春季要約行動”,并將每年3月確定為“春季要約行動月”。

今年4月,全國第一例餐飲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武漢市餐飲行業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誕生,這是目前我國覆蓋從業人員最多的一份工資專項集體合同,“本行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武漢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30%”等條款被明確寫入合同。

與此同時,各地還加大了工資集體協商的法制化步伐。

2008年1月1日,《河北省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正式實施。條例明確可協商內容包括: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條例還特別規定,“企業應當保證職工協商代表履行代表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職工協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職責占用勞動時間的,其享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福利等待遇不變”。

2010年7月,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天津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條例明確:在實施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時,一方提出協商要求,另一方拒絕協商或者拖延答復的,不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信息和資料的,企業不向協商代表提供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的,阻礙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等行為,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降低協商代表工資、福利待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補發其應得的工資、福利待遇。無正當理由解除協商代表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勞動報酬;協商代表不同意恢復工作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今年1月1日,《安徽省集體合同條例》正式實施。安徽省總工會表示,凡是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企業,一律不得授予“五一”勞動獎狀、“模范職工之家”等榮譽稱號;凡是未完成目標任務的地方工會,一律不得參加工會組織的各項評比表彰活動。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企業工會條例》,對“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等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據統計,全國迄今已有15個省份將工資集體協商納入到政府的目標考核體系之中,有18個省份下發了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文件,7個省份出臺了相關地方法規。

完善法律法規 增強可操作性

“協商”需要“強筋健骨”

“工資集體協商能夠提高企業職工的勞動積極性,為企業創造更大效益,另一方面,企業效益好了,和員工共享福利,也有利于留住人才,這是一個良性循環。”武漢律師何強說。

盡管我國勞動領域已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仍存在部分缺陷及立法層級偏低,約束力不足,甚至法律規定不統一的問題。有專家建議應盡快完善集體協商法律法規,增強法律約束力;應完善職工選舉或者撤換企業工會委員會成員、集體協商代表的程序,明確政府在調處集體協商爭議時的中立地位和必要手段。

“需要進一步修改工會法和勞動法,最好能制定專門的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或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法。”周長征表示。

中華全國總工會集體合同部部長張建國表示,當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相關法律規定的剛性不足、缺乏對企業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相應的制約手段。要解決這一問題,既要修改現行法律增強其約束力,又要積極推動專門立法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制度規范。張建國同時表示,應對企業方不響應或拒絕集體協商的行為進行規范,明確規定企業方響應要約的期限、不響應要約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追究責任的具體措施,以此增強工資集體協商的約束力。

也有專家提出,除了通過法律解決工資集體協商中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還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加強對企業的指導和服務,完善工會職能,通過建立履約監督檢查機制、激勵約束機制、爭議調解處理機制,讓工資集體協商更具可操作性。

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最低工資標準不統一,工資發放形式不一致,企業的性質多種多樣,企業工會組織不健全,不同利益方的訴求各異,這些都是工資集體協商立法面臨的現實問題。在周長征看來,立法重點有二:一是規范工會組織和雇主協會的建設,以選舉為基礎,增強勞資雙方組織的代表性;二是強化政府在工資集體協商中的引導作用,包括組織和見證工會和雇主組織的選舉,見證雙方的集體協商過程,對不誠信協商的一方的處罰,對雙方達成的工資集體協議進行審核等。

有專家表示,作為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的溝通橋梁,工會在工資集體協商中的作用不可忽視,應當發揮工會組織的職能作用,建立健全工會組織全程參與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機制,提高工會干部的參與意識和維權意識,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鄧京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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