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消費者訴卓越亞馬遜單方面刪除訂單”一案。判決意見認為,原告夏先生與被告亞馬遜卓越有限公司(下文簡稱“亞馬遜”)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亞馬遜在其購物網站的“使用條件”不應對消費者發生效力,判決亞馬遜履行合同責任向夏先生支付其訂購的三塊手表。
消費者夏先生訴稱,2012年9月5日,亞馬遜在其網站舉辦促銷活動,他獲取了優惠編碼后,以優惠的價格購買了依波牌、海鷗牌手表共3塊。3天后,夏先生陸續收到郵件通知,網站稱其購買的手表因不能采購到貨,已取消了訂單,并在夏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原有的訂單信息全部刪除。數日后,夏先生在亞馬遜公司的網站上發現,其訂購的3塊手表仍然在售,只是售價高了許多。
“合同是否成立”成焦點 法院判決成立
2013年1年17月,此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夏先生認為,亞馬遜網站用戶在訂單提交成功,并支付部分款項,且收到確認郵件后,合同的要約和承諾兩個要素已同時具備,合同締結成功,被告單方面取消訂單屬于違約。
被告亞馬遜認為,其公布在網站上的“使用條件”內容已向消費者說明訂單確認信的發出不代表合同成立。“使用條件”中顯示,“只有當我們向您發出送貨確認的電子郵件通知您我們已將該商品發出時,我們對您合同申請的批準與接受才成立。”亞馬遜認為,由于商品缺貨,刪除訂單符合相關的交易習慣。
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認定合同是否成立,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規則進行判斷,即對雙方是否完成了要約和承諾的交易行為予以認定。亞馬遜公司將其待售商品的名稱、型號、價款等詳細信息陳列于其網站之上,內容明確具體,與商品標價陳列出售具有同一意義,根據法律規定和一般交易觀念判斷,當符合要約的特性。消費者通過網站在其有庫存或者其允許的狀態下自由選購點擊加入購物車,并在確定其他送貨、付款信息之后確認訂單,應當視為進行了承諾。亞馬遜公司在消費者提交訂單之后向消費者發出的訂單確認郵件中的提示系雙方達成合意后的通知,不發生排除合意的法律效力。”故該院認為本案中亞馬遜與夏先生之間的合同已經成立。
對于亞馬遜在其購物網站中公布的“使用條件”是否對雙方發生拘束力,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因亞馬遜公司未就使用條件的格式條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特別是沒有在消費者提交訂單之前予以明確提示,故亞馬遜公司關于“使用條件”的相關條款應視為沒有訂入合同,當然也不應對消費者發生效力。
判決書內容顯示,本案中,亞馬遜的“使用條件”規定,僅在亞馬遜網站向消費者發出送貨確認的電子郵件通知已將該商品發出時,雙方之間的合同才成立,是“對消費者基于一般的消費習慣所認知的交易模式的重大改變”,亞馬遜網站對此應當作出合理的、充分的提示。但從查明的事實看,亞馬遜網站并未盡到提請注意的義務。從注冊環節看,亞馬遜公司并未要求注冊用戶必須閱讀并同意其“使用條件”;從頁面展示看,“使用條件”的相關鏈接位于網站最下端,且需點擊鏈接始能查看,不易被消費者辨識;從檢查訂單環節看,亞馬遜公司以加粗的字體顯示產品型號、訂購數量、送貨地址、付款方式等,卻僅以普通字體提示“使用條件”,且該處“使用條件”亦不是鏈接按鈕,頁面下方以色度灰暗的字體顯示,不易被消費者注意,故消費者在卓越亞馬遜無需閱讀“使用條件”即可完成選擇商品并購買的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