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證加名要征稅、單位發月餅也要征稅……最近,關于稅的這兩條新聞引發社會強烈關注。尤其是“月餅稅”,各界對此爭議頗多。月餅作為一種福利,對其征稅能否站得住腳?是否與個稅法中的福利費免繳個稅相違背?收“月餅稅”算不算重復征稅?是不是所有福利都要繳稅?……昨天,記者連線世界稅收聯合會財稅研究員、中央財經大學客座教授劉玉章,就目前存在的爭議進行解讀。
連線專家
征收“月餅稅”的依據在哪里?
專家:依據是個稅征收條例,其實是個人所得稅
為啥單位發個月餅也要繳稅。對此劉玉章認為,目前國內的稅法知識普及得還不夠,“‘月餅稅’說法不準確,其實是個人所得稅。”他解釋,收取“月餅稅”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八條的第一小條:“個人所得的范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同時第十條也提到:“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月餅算是受雇取得的實物,所以要繳稅。”
不同企業的會計對“月餅稅”理解也不同。有會計稱會把月餅價格算進工資計算個稅。也有會計認為,月餅、超市卡等都屬“福利費”范疇,應免繳個稅。
“企業有責任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于月餅等實物收入,企業不繳稅涉嫌違法。”劉玉章表示,有的企業之所以有長期不繳的習慣,主要是相關部門沒有去查,不然一旦檢查,其行為將受到嚴處。
個稅法明明規定福利費免繳稅!
專家:條例明確“福利費”就是生活補助費
之所以大家對“月餅稅”存在爭議,說到底是對哪些屬于“福利費”不夠明白。
個稅“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稅法”)制定的。“個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其中第四項就包括“福利費”。
究竟哪些算“福利費”范疇?“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不少爭議都緣于個稅法的這一條款。這福利費到底是指“從企業……提留的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呢?還是指“從企業……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呢?
對此劉玉章表示,這福利費說的就是“生活補助費”。為何出現了歧義?他表示有專業知識的稅務人員應該都能看得懂。
按財政部文件,月餅應該屬福利啊!
專家:文件只是規范企業財務核算,遇沖突以稅法為準
有讀者把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2009]242號文件)作為“月餅可免稅”的政策依據。該文件中明確:“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等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其中包括“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照此說法,月餅應該屬于為職工生活發放的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對此,劉玉章認為,這份文件只是規范企業對職工福利費的財務核算,并不是針對稅務的,兩者沒有從屬關系。文件第七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等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條例把福利費界定為生活補助費是否太窄?
專家:這樣界定是防止企業以此為借口隨意發補貼
那么,“條例”中屬于免征范疇的“福利費”含義豈不是有點窄?對此,劉玉章表示,這同樣是原有政策的延續。根據此前國稅發[1998]155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認的通知》,規定了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包括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人人有份”是原則。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月餅是“人人有份”的實物補貼,因此應該納稅。此外,高溫費、通訊費也同理可證。他詳細解釋說,之所以這么規定,是因為“人人有份”就帶有平均性質。如果不加以控制,可能造成效益好的企業以這些為借口隨意發放補貼。
到底哪些“福利費”可以不繳稅?
專家:困難補貼、救濟費、撫恤費等不用繳稅
那究竟什么樣的福利才不用納稅?他表示同一份文件里規定,“生活補助費”也就是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此外,對于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個人所得稅法有明確規定,不征個人所得稅。
三點疑問
食堂做的月餅
也要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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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讀者發問,如果是食堂做的月餅,還要繳稅嗎?劉玉章認為,這就不需征稅,因為這筆月餅開銷可以算在“職工食堂經費補助”里。按照國稅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年3號文),職工食堂經費補助這項福利,不算“人人有份”,不收個稅。同樣,如果企業讓食堂去購買月餅,也可以同樣的依據不繳納個稅。
有市民提出,單位購進的月餅,相關企業早就繳過增值稅、營業稅等等,為何到了老百姓手上,還要為此繼續繳稅?
劉玉章認為,這是對稅務的錯誤理解。他解釋說,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納稅主體。月餅在不同的環節,自然需要繳納相應稅費。許多商品也是這個情況。
事實上,如果月餅只有幾十元一盒,相信不會有這么多人計較由此多出來的稅。目前月餅市場上,尤其是包裝精致的盒裝月餅,價格虛高的情況較為普遍。單位發的月餅,說起來也是幾百元一盒,繳起稅來那還得了?對此“條例”規定的做法是,實物的話按“取得憑證注明的價格”征稅,如果“無憑證應參照市場價格”征稅。如果企業購進的月餅市場標價200元,其實購入成本價只有80元,那根據購進發票,應該以后者為繳稅依據。
快報記者沈曉偉
各方聲音
任志強:合法也應改掉
任志強在微博中寫道:“如果是惡法,合法也應改掉。如果是不合法就更是惡稅了。其實根本就不合法。合法為啥不從公務員收起呢?為啥不從收了月餅的官員收起呢?為啥不說三千五以下的免收呢?”
張泉靈:5步可避“月餅稅”
央視主持人張泉靈在她的新浪微博上發明了“月餅避稅法”:我研究了一下稅法,發現通過以下5步即可發月餅而不繳稅。1,公司成立食堂。2,食堂買進月餅作為原料。3,食堂開出月餅午餐。4,大家領月餅。5,食堂解散。有財稅專家嗎?我這方法可行不?
馬光遠:只針對企業于理不合
知名的財經評論員馬光遠在博客中寫道:對月餅稅,我們發現,稅法只是針對企業員工,而沒有針對行政和事業單位。比如,按照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對月餅征稅的依據就是這個規定。
但事實上,中秋節發月餅的,恐怕不只是企業,眾所周知,行政事業單位,更是不會少發,只對企業的月餅征稅,而對行政和事業單位放一馬,行政事業單位,不管在月餅的檔次上,還是在房補、飯補、交通補助等方面,恐怕比一般的企業要高很多,但稅法似乎和這些人并無關系,這樣的歧視性規定,要讓老百姓沒意見,恐怕也不現實。
網友:“月餅稅”的糾結在于重復征稅
一盒價格為300元的月餅,至少應當包括17%的增值稅和銷售單位能夠轉嫁到商品價格中的營業稅。
也就是說,對于需要將月餅折算為收入的員工來說,他在獲取這項實物收入時,已經由于商家的“轉嫁”承擔了商品的稅款,而這部分稅款事實上應當從收入中扣除,剩下的才是員工的實際收入,否則,按照含稅價進行征收,等于把員工已經負擔的稅款也作為其收入進行了重復征稅。
黃樺:發月餅不如發現金實惠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黃樺表示,單位可在征集民意后,以發放過節費等形式代替發放月餅等實物,避免硬性派發傷了民意。
來源:新華網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