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國家質檢總局23日起公開征求《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修改意見。
國家質檢總局23日公布的征求意見稿規定,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在3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并采取必要措施,將須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退貨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經銷售的食品。
征求意見稿規定,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二)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三)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四)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征求意見稿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及時對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后的產品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銷毀措施的,銷毀過程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企業在采取通過加貼標簽、另附補充說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等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