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犯被親友捆綁送至司法機關,即使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也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近日,最高法發布《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新出現的自首和立功情節進行細化規定。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透露,此前對于自首和立功,刑法總則僅用了兩個條文作了原則性規定,1998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用七個條文作了細化規定。但是,近年來新類型“自首”、“立功”時有出現,刑法和解釋因制定時間早、規定較原則,已不能完全解決新情況、新問題。
為此,最高法于2007年對出臺自首、立功問題司法文件予以立項,經過長時間調研和反復完善,并征求有關方面意見,最終形成了《意見》。
《意見》分為八個部分,其中對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認定、采用捆綁手段“送子歸案”的處理、立功線索來源的認定、自首和立功處罰原則的具體把握等熱點問題都進行了明確。
肇事后報案可認定為自首
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解讀】
最高法: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因為這種情形符合刑法總則關于自首的規定,所以應當認定為自首。
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交通肇事后應當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向公安機關報告,疑犯實施上述行為同時也是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所以,對其是否從寬、從寬的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
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和從寬處罰的幅度。
疑犯被“大義滅親”不算自首
規定: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但可以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解讀】
最高法: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不明知的情況下被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獲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無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動歸案,因此,上述情形不宜認定為自動投案。
但是,法律對這種“大義滅親”的行為應予以充分肯定和積極鼓勵,在量刑時一般應當考慮犯罪嫌疑人親友的意愿,參照法律對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