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外商投資企業糾紛呈明顯上升趨勢
2011年,全國法院系統審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有明顯上升趨勢,上升了近10個百分點,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劉貴祥在接受中國日報獨家專訪時說。
他沒有具體透漏2011年全國法院系統審理的此類案件數量,但以外資比較集中的江蘇省為例,該省2011年共審理此類案件114件,同比上升20%,占該省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總量的24.68%。
據最高法提供的數據顯示,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各類涉外及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31953件,較2010年上升14.69%。其中審結涉外民商事15918件,較2010年上升9.95%。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所占比重有明顯上升趨勢。據悉,今年最高法院民四庭審結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69件,占比29.74%,
據劉庭長介紹,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數量增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近年來中國投資環境穩定,吸收外資金額居世界第二。2011年中國實際利用外資金額1160.11億美元,較2010年增長9.72%,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數量上升與我國外資利用金額的增幅是相關的。
二是,當前我國已經進入工業化的中后期發展階段,能源資源、大宗原材料價格以及農產品價格上漲推動勞動力成本上漲,信貸緊縮政策下的房地產市場發展趨緩,世界經濟復蘇的不確定性使得外貿出口環境從緊,這些都成為誘發外商投資企業糾紛上升的重要因素。
三是,早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營合同較多選擇仲裁方式,近年來合資方對我國司法環境以及投資保護水平的信任度不斷提高,在合營合同中選擇訴訟途徑解決糾紛的比例呈上升趨勢,
劉庭長說,2011年,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所涉行業領域由過去相對集中于加工制造業和房地產業,向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信息技術計算機服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擴展的趨勢十分明顯。他認為,這是由于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更注重吸收外資的質量,更重視發揮外資在推動科技創新、產業升級和區域協調發展方面所實施的積極外資政策是分不開的。
據劉庭長介紹,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涉及的國別和地區,以亞洲地區為主,主要為日本、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以及我國港澳臺地區;其次為美國、英國、德國等投資大國;其中涉港澳臺的外商投資企業糾紛約占60%。
“從我們的統計情況來看,中方和外方在判決中的勝負比例長期持平,沒有畸高或畸低的情況。”他說:“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國涉外民商事審判的一項重要原則。
劉庭長同時指出,外資糾紛呈現明顯上升趨勢,也給法官的審判帶來現實的挑戰和困難,一是由于現行三部外資企業法都是在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在很多方面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
二是案件類型多樣化、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復雜化,導致案件審理難度增大。2011 年外商投資企業糾紛出現了較多公司治理結構相關的公司權益糾紛,股東代表訴訟和公司解散糾紛的比例也呈上升趨勢,而公司法的不少條款比較原則,缺乏具體操作標準。
此外,當事人利用陰陽合同、多層級的控制公司在海外并購或者協議控制等方式轉讓股權,規避外資審批政策,達到外資準入或退出的目的,也給法官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增加了難度。再有,訴訟程序和理念以及法律背景的差異,導致部分外國投資者對中國法院的審判質量和效率產生質疑,例如審理周期過長的問題。事實上,涉外案件的審理周期偏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域外送達、取證方面的司法協助公約的執行效率不高以及當事人在境外辦理授權委托書的公證認證手續耗時所造成的。再如部分外方當事人難以接受“背對背”的調解方式,認為調解程序違法,而我國民事訴訟法并不禁止該種調解方式。
最高法院為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糾紛的裁判標準,于2010年8月16日公布實施了《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該規定強調了“有約必守”的合同法理念,針對外資企業行政審批對合同效力的影響、股權轉讓合同、隱名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優先購買權等問題的裁判尺度進行了規范。規定出臺后,不僅消除了過往存在的一些裁判見解分歧,而且實踐中以外資合同沒有審批為由逃避合同義務的情形也大大減少,維護了公平、開放、有序的外商投資秩序,他說。
據劉庭長介紹,最高法院十分注重涉外民商事審判人才的儲備工作。自2002年實施集中管轄以來,通過十年的隊伍建設,形成了一支既熟悉中國法律和相關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又具有豐富審判經驗和較高的外語水平的專家型涉外法官隊伍。現有涉外商事審判法官共1569人,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1497人,占95.4%,其中具有碩士、博士以及海外學歷的占1/4。“統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服務質量、優化外商投資法治環境,是我們下一步的工作重心。”劉庭長說。
接下來,我們要重視新任法官和中西部法官的培訓,要盡可能縮小法官之間的資歷和地區差異,提高整體素質。二是我們將繼續就外資糾紛中出現的熱點難點問題,例如以并購方式進行的股權轉讓、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等問題,通過司法解釋、指導性意見和指導性案例等方式,統一司法裁判尺度,確保司法公正。三是繼續提高司法服務質量,優化外商投資法治環境。對于在部分地區已經建立的行政審批與司法的協調機制、委托調解機制等制度創新,要總結好的經驗并予以推廣。四是提高審判工作的透明度。最高法院定期出版《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指導》,并將以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為平臺,及時公布司法文件、裁判文書和調研成果,以公開促公正,改善和規范司法活動。
(來源:中國日報記者 張琰 趙逸男 編輯:孫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