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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機動車7月1日起核發環保標志 分七類辦理 2011-06-29 15:49
7月1日起,全市所有在用機動車(除摩托車及農用車外)開始核發環保標志。記者昨日獲悉,環保部門將對車輛分7類辦理核發程序,并設置14個核發點,市民辦理前不妨先看看自己屬于哪一類,該如何辦理。 車輛分7類 辦理核發程序 第一類:新車環保標志核發。凡新增或更新的機動車發動機必須達到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市民需攜帶“三證”即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私車為身份證,公車為組織機構代碼證),到市交巡警支隊車管所發放號牌窗口辦理。新車辦理注冊上牌手續的同時核發環保標志。 第二類:轉入車輛環保標志核發。微型載客汽車、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及所有載貨汽車和掛車禁止轉入,其余申請轉入的機動車發動機必須達到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方可辦理登記手續。發動機達到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轉入車輛,所需材料為“三證”、外地轉入機動車尾氣檢驗記錄表;發動機未列入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的國家機動車環保車型目錄的進口小型乘用汽車,所需材料為“三證”,環保、質監、交警3家會審單,本市年檢站機動車排氣檢測合格證明。核發地點在市交巡警支隊車管所發放號牌窗口,外地籍車輛轉入本地辦理變更或轉移登記同時憑車輛所需相關材料核發環保標志。 第三類:凡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Ⅰ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的,在本市注冊登記日期為2005年7月1日及以后的非營運車輛環保標志核發。核發所需材料為“三證”,核發地點在市環保辦事大廳核發窗口及本市年檢站設置的核發窗口。 第四類:凡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Ⅰ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的,在本市注冊登記日期為2005年7月1日以前的汽車、營運車輛和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未達到國Ⅰ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未達到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的汽車環保標志核發。核發所需材料為“三證”、本市年檢站機動車排氣檢測合格證明。核發地點在本市年檢站設置的核發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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