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腐敗問題極為嚴重
在越南,腐敗被稱為“國難”、“內寇”。越南人認為,越南以前的最大威脅是“外侵”,現在已被“內寇”取代。
自1986年年底越共“六大”提出革新開放路線以來,越南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然而腐敗現象亦從被革新政策所激活的經濟、社會生活中滋生、蔓延。在此背景下,越南政府于1990年6月下旬頒布第240號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反腐敗斗爭”。
1992年底,越南政府把制止貪污列為來年十大緊急任務之一。2005年,香港政治和經濟風險咨詢公司曾將越南評為排在印度尼西亞和菲律賓之后的“亞洲第三腐敗國家”。
據越南公安部披露,1993年至2004年,公安部共查獲腐敗案件9906起,造成經濟損失約合4.78億美元。2003年3月至2005年底,越共中央內政部由瑞典政府資助,在3個中央部門以及河內、胡志明市等7個省市,對5400多名官員、公司職員和民眾進行了民意調查,結果顯示有32.6%的官員曾受賄。
2011年,河內共查處27起腐敗案件,89人涉案,損失2200億越南盾(約合1041萬美元);近5年,腐敗案件累計給越南造成9670億越南盾(約合4575萬美元)損失,其中僅三成被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