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廣東佛山的兩歲女童小悅悅在7分鐘內被兩輛車先后3次碾軋,這期間竟有18名路人不聞不問,直到拾荒阿姨陳賢妹經過,將悅悅搬離街心。4天后,武漢一名15歲學生扶起一位被電瓶車撞傷的中年婦女,卻被傷者指認為肇事者。
一邊是路人漠然離去,一邊是好心人被誣陷,當今社會的公共道德良知再次被嚴厲拷問。如何避免類似道德悲劇重演?如何保證好心人行善“零風險”?其實,早在2005年至2006年,全國人大代表陳文希和汪春蘭就曾針對這種情況拋出提案,大意是:盡快出臺《見義勇為法》,制定《見死不救罪》。
實際上,美歐諸國早已制定類似法律,既有對見死不救者的懲罰,也有對見義勇為者的保護。
***見死(危)不救要被問罪
國外在“見死不救”這方面有著相關的法律,一些國家叫做“拒絕援助罪”。但應該注意到,這項罪名的成立有著非常嚴格的前提,比如要充分界定救助者與被救人之間的關系,如是否為親屬或者戀人等;以及救助者是否會對被救人造成傷害等一系列前提下,才能立罪。
美國有專門的《救援責任法》,規定了特殊關系人之間的責任,比如消防人員和急救人員有責任救助處于險境中的公眾,此外還有配偶之間、父母子女之間救援責任的界定等。有相當一部分的州將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規定任何人必須對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協助,如果有能力進行救助而不救助,則構成可懲罰的違法行為。比如,發現陌生人受傷時,如果不打911報警電話,就可能構成輕微疏忽罪。明尼蘇達州將“見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現場而不給予合理的協助,以犯罪論處。在佛蒙特州,見死不救者會被處以100美元的罰款。
在歐洲一些國家,如德國、法國、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國的法律也規定,有責任能力的成年人都具有營救危難的法律義務。
法國1994年修訂的《法國刑法典》就有“怠于給予救助罪”,具體條文是:“任何人對處于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采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并扣50萬法郎罰金。”
《德國刑法典》第323條c項就規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險或困境發生時需要救助,根據行為人當時的情況急救有可能,尤其對自己無重大危險且又不違背其他重要義務而不進行急救的,處1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