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7日訊 今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從推進新股市場化發行機制、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進一步提高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切實維護“三公”原則五方面進一步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主要看點有以下8個方面。
1、擬實行受理即披露制度,加強社會監督
擬IPO企業招股書預披露時間進一步提前,實行“受理即披露”,這樣更便于加強社會監督,同時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從披露之日起就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負責。一旦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預披露后,發行人申請材料財務數據不得隨意更改。
2、擬允許IPO排隊企業申請先行發行公司債
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審企業,可申請先行發行公司債。積極探索和鼓勵企業以發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權形式或以股債結合的方式融資。
3、審核通過后,公司自主擇機發行
發行人通過發審會并履行會后事項程序后,中國證監會即核準發行,新股發行時點由發行人自主選擇。放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核準文件的有效期至12個月。
4、大股東不得低于發行價減持,5年內有穩定股價在凈資產之上的義務
意見征求稿顯示,上市公司大股東鎖定期結束后,在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不低于發行價。公司上市后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發行價,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收盤價低于發行價,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自動延長至少6個月。此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在公開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五年內公司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時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預案應包括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具體條件、可能采取的具體措施等。具體措施可以包括發行人回購公司股票,控股股東、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員在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時應提前公告具體實施方案。
5、新股發行網下配售擬向社保公募傾斜
新股發行網下配售將優先滿足社保、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要求,具體措施擬要求網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應優先向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由社?;鹜顿Y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配售。
6、業績變臉中介機構將擔責
意見征求稿顯示,發行人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當年即虧損的,證監會將自確認之日起即暫不受理相關保薦機構推薦的發行申請,并移交稽查部門立案稽查。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已經明確具體地提示上述業績下滑風險、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責情形的,不在此列。
7、約束炒新行文
證券交易所應進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開盤價格形成機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建立以新股發行價為比較基準的上市首日停牌機制,加強對“炒新”行為的約束。
8、主動申請終止審查企業1年內若再申請仍需自查
對于專項檢查工作中主動申請終止審查的企業,為避免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通過撤單規避義務,對于提交終止申請的企業,自其終止審查之日起,1年內若再提出申請,還需按照此次專項檢查有關要求履行自查義務,IPO申報材料(行情專區)須與自查報告同時提交,證監會將按照此次專項檢查方式進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