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夏新小股民有望獲得賠償了。昨日,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告訴記者,三小股民起訴*ST夏新(600057)以及天健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等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賠償糾紛案獲得法院正式受理,他已于8月15日收到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案件受理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相關案件開庭日期待定。
虛假陳述遭到證監會處罰
2007年4月14日~2008年4月3日買入并虧損者可索賠
2009年11月17日,*ST夏新發布公告稱,因商業承兌匯票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未如實披露銷售退回、未足額計提返利價保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公司于2009年11月16日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對公司給予警告,并處6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蘇振明、時任總裁李曉忠、時任副總裁黃智輝等高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不同數額的罰款。根據《證券法》等規定,因*ST夏新虛假陳述而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可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ST夏新賠償其給小股東造成的投資差額損失、利息損失、傭金損失和印花稅損失。
許峰律師告訴記者,在2007年4月14日以后、2008年4月3日之前買入夏新電子,在2008年4月3日之后賣出夏新電子存在虧損或在2008年4月3日后繼續持有夏新電子的投資者可提起索賠。目前,首批起訴的三位小股民均以6元到9元之間價格買入*ST夏新股票,如果投資者在上述時間買入股票后,在該案基準日2008年6月3日前賣出股票,則損失以買入平均價與賣出平均價之差計算得出,而如果在上述時間買入股票后,在2008年6月3日之后以任何價格賣出股票或一直持有股票,則其損失應以買入平均價與該案基準價4.24元計算得出,因此,即使股民目前仍持有*ST夏新股票也可提起索賠,并不需要必須賣出股票。
會計師事務所要連帶賠償
目前僅余三個月的訴訟時效,過期將不能索賠
記者從*ST夏新公告的(2009)廈民破字第01-3號民事裁定中注意到,該裁定亦寫明“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發生于本院裁定夏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之前且在本院指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前未申報的債權,包括因夏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前虛假陳述行為造成的股民損失,經依法確認的,按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實際清償比例進行清償?!?/p>
“為避免小股東損失確權后無法得到足額賠償,我們已將天健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要求天健正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與*ST夏新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將考慮追加*ST夏新有責高管和注冊會計師為共同被告,以充分保障受損小股東的權益。”許峰律師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