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溫州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8月22日正式出臺,其目的是為了培育和發展溫州市農村產權交易市場,規范農村產權交易行為,推動城鄉生產要素流動,盤活農村閑置資源,優化農村資源配置,維護農民權益、增進農民利益。作為該《辦法》起草的牽頭單位,溫州市委農辦(市農業局)就《辦法》中所規定的主要內容進行解讀。
問:本《辦法》最大亮點是什么?
答:《溫州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系統地對我市農村產權交易的機構、范圍、對象、監管、程序進行了規定,這在全省尚屬首例。特別是在《辦法》中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產權應當在農村產權服務中心及其分支機構進行,這為規范我市農村“三資”管理,保護農民合法權益,預防農村領域腐敗現象打下了堅實基礎。
問:農村產權如何進行交易?
答:依照《辦法》要求,市國土、住建、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知識產權、工商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將按照各自職責陸續出臺具體權屬的交易管理細則。比如:市農業部門將出臺《溫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管理細則》;市林業部門將出臺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山林股權等交易管理細則。具體的交易方式、交易要求和交易程序將在這些細則中予以明確。
問:到哪里申請進行交易?
答:根據《辦法》規定,鹿城區、甌海區、龍灣區、生態園、經濟技術開發區涉及的農村產權交易行為,全部到溫州市農村產權服務中心辦理。縣(市)將整合現有平臺資源,明確負責部門,設立農村產權服務中心,負責本轄區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市、縣兩級有關職能部門要引導督促農村產權到當地農村產權服務機構進行交易,在其服務窗口增加農村產權交易服務項目,提供確權賦能、資格審查、變更登記等服務。
問:什么是經紀會員和服務會員?
答:農村產權服務機構實行會員制,會員分為經紀會員和服務會員。服務會員為各級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負責農村產權交易的資格審查、交易管理、變更登記、管理咨詢等工作;經紀會員為經農村產權服務機構認可的、自愿從事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的組織或個人,負責農村產權交易拍賣、評估、信息收集、信息發布、代辦交易等事宜。
問:農村產權交易服務范圍是哪些?
答:農村產權交易服務范圍主要包括: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2、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山林股權;3、水域、灘涂養殖權;4、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6、依法可以交易的農村房屋所有權;7、依法可以交易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8、農業裝備所有權(包括漁業船舶所有權);9、活體畜禽所有權;10、農產品期權;11、農業類知識產權等十一大類,以及以上權屬延伸的收益權和處置權的權能交易服務。
問:城市里的人能到農村買房子嗎?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