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浙江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截至2011年上半年,浙江省、市、縣三級共3389個有行政處罰職能的執法單位,全面完成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定工作。其中,1967個單位自行制定了相應的細化量化標準,1420個單位直接適用上級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兩個單位制定了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2009年底,浙江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開展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的通知》。經梳理,依據涉及有行政處罰規定的1375部法律、法規、規章,浙江省厘清行政處罰事項6499項,其中有裁量幅度的5395項。目前,浙江省各部門的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量化標準均已向社會公布。
浙江省全面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效果明顯。信訪、復議案件大幅下降,行政處罰自覺履行率大幅上升。
自覺履行率明顯上升
浙江通過制定并公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道道防止“同案不同罰”、“過罰不相稱”、“畸輕畸重”等處罰不公現象發生的堤壩已構建,從源頭上減少了執法的隨意性。同時,大大降低了權力尋租的機會,形成領導和執法人員行使職權的互相制約,有效避免“說情風”、“人情案”,防腐功效顯著。
由于知道了具體處罰標準,行政相對人對自身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心中有預期,這大大減少了對抗性,行政處罰決定的自覺履行率明顯上升。浙江省工商局較早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處罰案件從2006年的464件下降到2010年的169件,行政復議案件從206件下降到61件,行政訴訟案件從210件下降到120件。
據浙江省公安廳統計,2010年,浙江省涉警信訪投訴比上年下降18.3%,群眾滿意度達93.3%。
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之后,浙江人明顯感到,執法規范多了,不服處罰少了,操作過程透明了……
一線執法人員認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詳細地描述了很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以及相對應的處罰裁量細化量化標準,“這蠻方便,可以很快準確作出判斷,但取證工作一定要做扎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