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fā)后,銀行那位給張青談過話的工作人員趙某證實,2011年5月10日中午11時20分左右,一個客戶(即張青)叫他,他走到客戶那邊,并問對方要辦什么業(yè)務,當時對方自己也說不清楚,他于是就在ATM自助取款機前向客戶介紹了如何存取款的業(yè)務,講完之后就走開了。
再說張青,他取錢后回丁橋住處的路上,心里一陣緊張,他聽說過取別人遺忘在ATM機卡里的錢是犯法的事,但想想剛剛從ATM取款機上取出的10500元差不多他一年才能積攢到的錢,心里又十分矛盾,這筆從天而降的“巨款”成了“燙手山芋”。
快到丁橋時,張青想通了,他決定要把錢還給失主,這時離他取錢還不到兩小時。
“考慮到到銀行去可能找不到失主,我便想到公安機關。”張青事后說,他騎著電動車拐進丁橋派出所。一到派出所,張說明來意并把自己取款的前后過程詳細地告訴警察,可當他一掏腰包,準備將ATM機取出的10500元現(xiàn)金連同銀行卡一起交給警察時,他一下子又懵了,銀行卡還在,但10500元錢卻不見了。
張青說,可能是他路上思想斗爭太激烈,騎車時弄丟了,但是他表示自己愿意賠償所有損失。
取走10500元后,他向警方自首
給老家匯錢,他發(fā)現(xiàn)ATM機會“自動吐錢”
就在張青向派出所自首時,警方接到失主黃某報案說其在秋濤北路一家銀行取好錢以后把銀行卡忘記在柜員機上了。
黃某說,他開車取錢后離開大約15分鐘后,手機上收到短信息說卡上被取了10500元。等黃某趕回去未發(fā)現(xiàn)銀行卡。
鑒于張青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有自首情節(jié),警方對其實行取保候審。
案件移送檢察院后,江干區(qū)檢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對張青提起公訴。
張青的案子讓人不由想起廣州的許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時,ATM機出故障,取1000元卡里才扣1元!狂喜之下,許霆將此事告訴同伴郭安山。小郭和小許分別從中提取了1.8萬元和17.5萬元后各自潛逃。事發(fā)后,小郭主動自首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潛逃一年被抓獲的小許被廣州市中院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后,又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和許霆同齡的張青,同樣被金錢所動,但是,他在案發(fā)不到兩小時就向警方自首,又用自己的錢歸還了失主,及時“棄惡從善”的張青為什么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辦本案的檢察官表示,我國刑法明確將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錢列入信用卡詐騙罪,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規(guī)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現(xiàn)有定罪量刑標準,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錢超過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數(shù)額構成較大,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信用卡詐騙罪,數(shù)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張青取出10500元之后,他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已經既遂了,不會因為他事后的悔悟行為而有任何改變?!睓z察官說,張青的自首只能算一個法定從輕情節(jié),法院在量刑時會充分考慮。
短時間自首并還錢,為什么還要追究刑責
檢察官同時提醒:市民在取款時發(fā)現(xiàn)別人遺忘在ATM機的銀行卡后,不要急于在機器上操作,如果是銀行營業(yè)時間應先向銀行工作人員報告,在銀行工作人員見證下聯(lián)系失主,或通過報警尋找失主;如果是晚上沒有銀行工作人員值班時,可以選擇直接報警?!?/p>
來源:浙江在線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