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杰受賄案3月31日二審公開宣判,江蘇高院駁回姜人杰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院核準。
此前,南京市中院于2008年4月對姜人杰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姜人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姜不服,向江蘇省高院提出上訴。
江蘇省高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上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間,上訴人姜人杰利用擔任蘇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管城建等工作的職務便利,幫助他人進行土地所有權置換、介紹工程業(yè)務等,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0857萬元、港元5萬元、美元4000元。
來源:解放日報 編輯:張少虎 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