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紅塔區原紀委書記貪污受賄獲刑17年
紅塔區原紀委書記貪污受賄獲刑17年
紀委書記上任侵吞公款34萬余元,索賄40萬元
近日,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玉溪市紅塔工業園區黨工委副書記崔振中職務犯罪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崔振中因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數罪并罰,總和刑期19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
崔振中原系紅塔區第三屆人大代表,曾任紅塔區委常委、紀委書記、武裝部政委。經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11年11月間,崔振中在擔任紅塔區委常委、紀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虛開發票套現等手段侵吞、騙取公款,共計人民幣344675元。2004年至2011年5月間,崔振中利用其擔任紅塔區委常委、武裝部政委、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建設紅塔區武裝部辦公樓、周轉房、機關食堂、職工住宅樓、紅塔區紀委辦案點監控系統工程、紅塔區紀委辦案工作點裝修工程等項目中,索要或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給的人民幣共計40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振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要或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給的人民幣,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崔振中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其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屬自首;其具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李繼升 張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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