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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網訊(記者饒俊華通訊員阿依提加瑪麗報道)這幾年,一起喝酒出意外,酒友被判賠錢的事情已不鮮見,可很少有人知道判賠原因,下面這起案子就能解釋大家的這種疑惑:
和朋友一起喝酒后,獨自回家的郭某橫穿馬路時不慎被撞身亡,郭某妻子將三名酒友一并告上法庭。
4月1日,吉木薩爾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因酒后意外事件導致死亡而引發(fā)的生命權糾紛案,判決馬某等三名酒友承擔原告未獲得保險公司賠償?shù)?0%的補充責任,即三人各自承擔7500元。
吉木薩爾縣的郭某與馬某、趙某、侯某是朋友,幾人常共同承包清掃縣城街道積雪。2012年1月19日,三人聚在一起喝酒,喝到次日凌晨才醉醺醺離開各自回家,郭某橫穿馬路時與一輛貨車相撞當場身亡。事后,郭某的妻子將馬某三人告上法庭。
2015年3月11日,法院對此案審理認為,郭某過量飲酒橫穿馬路,導致事故發(fā)生,其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但3名酒友與郭某系相約共同飲酒,均參與了與郭某最后一起飲酒的過程,應能夠合理察覺其當時的精神狀態(tài)和預見到其自行回家可能產生的后果,三人未對郭某盡到勸阻、照顧、提醒義務,導致事故發(fā)生,因此三人對郭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的侵權賠償責任。
北京華泰律師事務所烏魯木齊分所李宏律師:根據(jù)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和第八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