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筆者從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了解到,為進一步規范違法停車行為的查處,杜絕當事人為逃避處罰重復使用《違法停車告知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違法停車告知單》。
《違法停車告知單》應當按照現獲取的實際情況如實填寫,所有空白項均應填寫。填寫字跡應當工整、清晰,各項內容要求填寫準確、完整;編號欄由各交警大隊統一編號,領取時均要登記,根據編號即可找到開具告知單的民警;《違法停車告知單》還要寫清違法車輛的車牌號碼、車身顏色、違法停車地點、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電話,并在蓋章處加蓋交警大隊的公章;落款時間要求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時間精確到分;注明對應的違法行為,在設有禁令標志的地點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反之適用第56條,在不適用的法條處劃斜線;最后,開單民警需在空白處填寫警號或簽名。
《違法停車告知單》一式兩聯,白聯存檔,藍聯貼于違停機動車駕駛人座位前的玻璃上,違法車輛是摩托車的,貼在駕駛人座位上。
《違法停車告知單》規定,執法民警應當使用視頻設備記錄留存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的相關證據。固定違法證據包括違法時間、違法地點、違法路段等具有明顯特征的參照物、違法車輛及機動車號牌、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以及拖移機動車過程的視頻、錄像證據。(通訊員石國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