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違規導致火災發生,并釀成直接經濟損失90余萬元的崔某,成為新疆首起因引發火災被判刑的責任人。
11日,伊犁州公安消防支隊伊寧市大隊大隊長鄧衛軍在電話里告訴記者,崔某因是引發火災的責任人被判刑一年,緩刑兩年。
鄧衛軍說,2012年12月13日凌晨零時42分,位于伊寧市國道218線旁的伊寧市蘇洋商貿有限公司(蘇洋農機物流倉庫)發生火災,消防人員將大火撲滅后,經調查起火原因是蘇洋商貿有限公司編號為B15號庫房(崔某接貨點)辦公室內違規使用火爐取暖引燃附近可燃物造成的。
2014年7月18日,伊寧市人民檢察院向伊寧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認為,被告人崔某作為“崔某接貨點”負責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使用明火,導致發生火災,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王前喜李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