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準采折花木采集標本也將受罰
記者5月31日從省林業廳獲悉,《山西省森林公園條例(草案)》已經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聽取和審議,《條例》有望于今年下半年施行。根據《條例(草案)》,開發房地產、新建墳墓等與森林公園主體功能不符的建設項目,造成森林風景資源破壞要依法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森林公園內采折花木、采集藥材和其他林副產品,未經批準進入從事科研、教學活動和采集標本等行為,也可被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近年來,在一些地方,由于對森林公園過度開發建設、低水平重復建設,出現了與森林風景資源保護不相適應、甚至嚴重損害自然景觀的現象。對此《條例(草案)》規定,森林公園建設應按照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進行,森林公園內的項目建設應與周邊景觀和環境相協調,相應的旅游服務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和防火設施應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使用。森林公園主要景點和核心景區內,不得建賓館、招待所、療養院等設施;珍貴重點景物、景點周圍和核心景區,除必要的保護和輔助設施外,不得建有其他工程設施。森林公園內禁止興建破壞自然景觀、地質遺跡、古生物化石遺跡和妨礙游覽、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工程設施;已建項目不符合總體規劃的,應按總體規劃逐步改造、拆除或遷出。在森林公園內投資興建游覽娛樂設施、人造游覽景物等,必須符合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經森林公園管理組織同意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土地等相關手續后進行建設。
目前,我省已建成森林公園111處,其中國家級18處、省級37處,總面積達到811萬畝,占國土面積的3.47%。全省免費向社會開放的森林公園已經有84處。
(記者武俊鵬 通訊員景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