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如何科學制定食品中“塑化劑”標準?
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對“塑化劑”遷移和污染問題的認識有個漸進過程,尤其是2011年發生臺灣塑化劑事件后,“塑化劑”引起人們廣泛關注。目前食品中“塑化劑”來源復雜,國內外對其本底含量尚不完全清楚,風險評估的數據不充分,也缺乏可參照的國際標準。依據食品安全法,有關部門正在密切跟蹤國外食品中“塑化劑”研究進展,進一步加強監測及食品中遷移污染原因的調查,積累數據,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以風險評估為依據,科學研究制定相應標準或管理措施,切實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費者健康。
記者:國內檢驗機構對社會各方要求檢測“塑化劑”如何管理?
答(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等組織,以及消費者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委托獲得法定資質,并具有開展塑化劑檢驗條件和能力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同時,由于塑化劑的檢測結果受檢測人員操作和儀器器具的影響較大,因此,檢測機構還要嚴格熟練掌握檢測方法。
在委托方提供滿足檢驗條件要求樣品的前提下,食品檢驗機構按有關規定和要求接受委托檢驗,與委托方簽訂委托檢驗合同,開展食品中塑化劑的檢驗,并對出具的檢驗結果負責。其中,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送檢樣品和生產經營企業自送產品的檢驗報告可注明生產企業名稱和品牌;其他送檢樣品的檢驗報告只能注明產品屬性,因為檢驗機構不能確證樣品信息的真實性。
記者:相關部門下一步將采取哪些措施?
答(監管部門):鑒于塑料的廣泛使用,“塑化劑”本身易遷移的特性,導致“塑化劑”容易對食品造成遷移和污染。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已經和正在組織加強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塑料包裝、容器、工具等企業的排查,督促企業開展自查,并加大風險監測和監管力度。對發現問題的,要徹查問題原因,立即整改。盡管在排查中未發現食品中人為添加塑化劑行為,但在這方面始終不能放松警惕,凡發現非法添加塑化劑等違法行為的,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