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商河法院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中的積極作用,不斷探索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方式、方法,逐步建立健全類型化調解機制,并且類型化調解效果顯著。
一、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類型化調解情況。(如下表)
商河法院2009年至2012年上半年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審結情況統計表
年份 項 目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2012上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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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結案件 |
66件 |
78件 |
75件 |
2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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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故意傷害 |
交通肇事 |
故意傷害 |
交通肇事 |
故意傷害 |
交通肇事 |
故意傷害 |
交通肇事 |
案 件 |
34件 |
32件 |
36件 |
42件 |
38件 |
37件 |
10件 |
18件 |
和解結案 |
32件 |
28件 |
35件 |
38件 |
37件 |
33件 |
10件 |
18件 |
和 解 率 |
94.1% |
87.5% |
97.2% |
90.5% |
97.4% |
89.2% |
100% |
100% |
全年和解案件 |
60件 |
73件 |
70件 |
2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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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和解率 |
91% |
93.6% |
93.3%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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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均和解率 |
92.6%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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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2010年審結尋釁滋事附帶民事案件1件,民事部分調解結案 2012年上半年審結強奸附帶民事案件1件,民事部分調解結案 |
二、2009年以來附帶民事案件審結總體特點
(一)附帶民事案件呈高和解率,穩中上升趨勢。通過對2009年到2012年上半年的數據及和解率進行對比,可以分析出2010年以來涉及附帶民事案件及調解結案數量均比2009年有一定幅度上升。2009年以來和解率均在90%以上,在所審結的249件涉及附帶民事案件中,有233件附帶民事部分經調解結案,和解率高達93.6%,尤其是2012年上半年,審結案件數量雖不突出,但和解率實現了從未有過的100%。
(二)刑事和解適用的犯罪罪名較集中。經統計,2009年以來經調解結案的適用刑事和解的233件案件中,全部集中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類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故意傷害罪、交通肇事罪,還涉及了尋釁滋事罪、強奸罪,其中故意傷害案件114件,占和解案件數的48.92%;交通肇事案件117件,占和解案件數的50.21%;尋釁滋事案件1件,占和解案件數的0.435%;強奸案件1件,占和解案件數的0.435%。
三、主要做法與措施
商河法院結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審判特點,根據案件涉及的矛盾根源、社會背景、利益訴求、爭議焦點等方面表現出來的相似性等類型化特征,對案件調解形式、調解手段、調解方法進行細化的歸類處理,并對同類案件的調解方法進行探索、調研,總結規律,逐步建立和形成了故意傷害、交通肇事、其他涉及附帶民事案件的類型化調解工作機制。
(一)合理分案,采取“法官+案件”模式。根據受理附帶民事案件的個案特點,結合刑事審判員的專業特長、知識結構和性格特點,對案件進行合理分案,逐步形成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類型化案件專人審理、調解,這有利于總結類型化案件經驗,提煉調解方法,研究調解規律,按照不同案件類型設計相應的調解模式。
(二)故意傷害案件,采取“法官+親友”模式。故意傷害案件往往是鄰里、親朋之間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大都是親朋或鄰居莊鄉,針對此類附帶民事案件,安排具有“耐心、細心、責任心”的法官在主持調解的基礎上,邀請人民陪審員、當事人村里的村干部、德高望眾的老人和他們的親朋好友參與調解,提高了調解質量和成功率。
(三)交通肇事案件,采取“法官+專家”模式。交通肇事案件往往涉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保險理陪、傷殘鑒定、肇事司機與車主掛靠公司責任認定。調解此類案件,通常在庭前通知雙方當事人進行庭前附帶民事證據交換,由保險公司專業理賠人員對相關費用進行審核、認證,明確理賠金額;對當事人提出的對傷殘等級、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等訴求進行鑒定的申請,及時通過院里技術室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對相關專業問題,法官及時向有關專家咨詢,有了專業認知,調解案件時法官的意見往往能夠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認可,有助于法官更好的把握調解尺度,使得調解具有更強的公信力。
(四)涉未成年人案件,采取“法官+親情”模式。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執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積極探索實行“庭前社會調查”、“庭審重教育”、“圓桌審判”、“庭后幫教、跟蹤回訪”等制度。尤其是涉及附帶民事案件,由于未成年人民事賠償能力有限,通過與其法定代理人做工作,促使其從親情和子女的未來考慮,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爭取獲得被害人方的諒解,從而酌情從輕處罰,讓許多失足青少年重新揚起生活的風帆。
(五)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貫穿采取“法官+多元”調解模式。在以上調解模式的基礎上,靈活運用多元調解模式,通過充分發揮聯通法官的職能作用,綜合運用基層組織,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六位一體”大調解機制,既靈活規范運用“背對背”調解方法,通過法官與雙方當事人協商、穿針引線,最終促使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又靈活運用“面對面”調解方法,使雙方當事人充分了解信息,便于達成共識。審慎使用“冷處理”,促使雙方當事人由感性沖動向理性思考轉化,冷靜地處理糾紛。同時加入“愛心感化”、“換位思考”、“調中答疑”等調解方法,實行全程調解,盡量促使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四、類型化調解效果顯著
商河法院通過探索、建立、健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類型化調解機制,有效整合了社會資源,充分發揮了專業法官的主導作用,廣泛調動社會資源、雙方當事人互動,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滿足當事人合法、合理、合情訴求,盡量促使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達成調解協議,力爭案結事了,勝敗皆服,減少當事人的上訪纏訴,同時也為將來執行環節節省了大量司法資源,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統一,從而進一步促進了社會和諧。(李一龍、尹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