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會同監察部、審計署和國資委聯合發布《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列出規范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條禁令,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8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辦法》的發布是黨中央、國務院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舉措,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規范職務消費行為具有現實的指導作用,有利于更好規范國有企業管理。
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難題亟待破解
近年來,收入分配不公平現象較為嚴重,與收入分配有關的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問題也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由于沒有制度的規范和約束,職務消費成為一些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假公濟私、鋪張浪費和貪污腐敗的溫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國企高管腐敗案數量呈上升趨勢。
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指出,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規范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問題。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問題提出后,有關部門積極研究規范管理的辦法。但從現有規定的執行情況看,由于系統性、操作性不強,仍然存在財務管理軟約束、監管主體不明確、支出標準難量化、企業參與不積極等問題,企業加強職務消費管理缺乏明確的制度指導。
這位負責人表示,此次之所以發布這一辦法,除了回應社會輿論的關注,也是落實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的具體成果。四部門以“堅決制止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職務消費行為和奢侈消費風氣”為目標,聯手制定了具體可行的監管措施,既解決了短期內職務消費亟待規范的難題,也為推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制度改革邁出堅實一步。
“12條禁令”約束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
此次四部門發布的《暫行辦法》一大亮點是采用非常明確的“禁止性條款”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進行嚴格規范。
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指出,由于企業經營管理差異化明顯,職務消費屬于企業微觀層面的管理問題,又直接針對企業負責人個人的消費行為,敏感度較高,制定相關的制度辦法難以獲得參考的標準,更缺乏可借以統一規范的依據。
這位負責人表示,為使《辦法》具有可操作性,四部門并未對職務消費的具體支出標準等屬于企業內部管理的事項作出統一規定,而是對不合理、不合法、變相支出項目等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辦法》共列出12條職務消費的禁止性項目,主要涉及超標準、豪華、高檔消費;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裝修、保健、商業保險、培訓費等費用;利用職務轉移職務消費支出;虛列費用,套取現金等行為。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還要求企業自身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具體項目、標準等制度由企業制定,并報監管部門備案。
“這些措施既彌補了職務消費項目難以列舉、標準難以掌握等欠缺,又可促使企業職務消費項目和支出標準的明朗化,是當前破解職務消費難題的最佳選擇。”這位負責人說。
北京科技大學管理學院教授劉澄表示,“12條禁令”在一定程度上對國企領導的職務消費監管進行了細化,為落實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開了一個好頭,具有積極意義。
強化制度約束堵住“監管漏洞”
近年來,國企高管腐敗案頻發,根本原因在于“監管漏洞”。
專家指出,很多國企內部實行“一把手”財務監管,有的國企領導人年薪過百萬元,但每年的職務消費就可能高出工資好幾倍,很難證明其中每一筆消費都是正常的職務消費行為,因為很多可以通過其他發票來頂賬甚至套現。
對此,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指出,解決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存在的主要問題,關鍵是要強化制度的硬約束力,建立起規范有效的制度監管機制。這也是《辦法》的另一亮點。
《辦法》要求建立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分層次的職務消費管理制度,明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按其管理職責分別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實施管理,企業要依據本規定制定和完善具體的規章制度。同時,建立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管共同發揮作用的分層次、內外結合的監管體系。
劉澄認為,要想堵住職務消費的“黑洞”,關鍵要把各項監管政策落實到位,并針對國企的新變化、新問題不斷完善監管制度,通過“制度防腐”樹國企清廉之風。此外,國家還應從法律層面強化對職務消費違紀行為的約束。如果將超出一定額度的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列為職務犯罪,甚至列為貪污,可能更具震懾力。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