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財政部日前聯合印發了《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根據這份辦法,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進行獎勵。
辦法規定,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1000元至1萬元。對舉報瞞報、謊報一般事故的,獎勵3000元至5000元;舉報瞞報、謊報較大事故的,獎勵5000元至1萬元;舉報瞞報、謊報重大事故的,獎勵1萬元至2萬元;舉報瞞報、謊報特別重大事故的,獎勵3萬元。
該辦法適用于煤礦、非煤礦山、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機械等行業和領域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
辦法指出,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該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無證、證照不全或者證照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未按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后逃匿的。
辦法還指出,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受理舉報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保密。
來源:新華網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