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首次主動修改草案開征民意
國家版權局網站3月31日發布公告,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開始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據介紹,自2011年7月13日正式啟動的本次修訂,是對《著作權法》的首次主動修改。一些法律界人士和著作權人認為,本次修改的最大特點是使《著作權法》更具實際操作性,對于社會普遍關心的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比如,本次修改增強了對權利人的保護范圍和力度。但是,對于法定許可范圍、侵權賠償標準和著作權集體管理,一些著作權人認為修改草案和他們的愿望仍有一定差距。
爭議:法定許可范圍
權利人擔心范圍過寬,專家認為要考慮使用者、傳播者和公眾的共同利益
一些著作權人認為,修改草案中關于法定許可的規定仍然過寬,不利于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和打擊侵權。所謂法定許可,就是使用者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就使用其作品。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了教科書編寫出版、報刊轉載、錄音制作、電臺電視臺播放等五類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
法定許可的本意是要促進作品傳播,但在實際運作中,著作權人卻因此喪失了獲取報酬的權利。正如國家版權局在關于修改草案的簡要說明中所指出的那樣:“從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二十年的實踐來看,基本沒有使用者履行付酬義務,也很少發生使用者因為未履行付酬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權利人的權利未得到切實保障,法律規定形同虛設。”
比如,我國許多文摘類報刊大量轉載、摘發他人的原創作品并以此牟利,但能夠得到稿酬的作者少之又少;更有甚者,轉載后不署作者姓名,或另外署上一個毫不相關的名字,這種侵權行為近年有愈演愈烈之勢。據不完全統計,在萬余家報刊中,主動交納轉載稿費的不足10%。因此,有專家建議取消法定許可制度。
但國家版權局認為,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制度功能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如教科書使用作品),目前該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于付酬機制和法律救濟機制的缺失。因此,草案對法定許可制度著重從這兩方面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增加了關于法定許可必須事先備案、及時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付酬和指明來源等義務的規定,如使用者不及時履行上述義務,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課以行政處罰。
有音樂界人士認為,修改草案中的第四十六條不妥,該條規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彼麄冋J為,這是“給侵權者打開了方便之門?!?/p>
但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教授李明德認為,權利人的理解并不全面,“打個通俗的比方,如果沒有這一條,《青藏高原》就只能由李娜一個人唱,其他人都不能唱,這樣就對嗎?如果這樣,廣大詞曲作者就無法通過擴大傳播來獲取更多收益了。”
“第四十六條有明確的前提條件,權利人要把四十六條和四十八條結合起來看?!吨鳈喾ā凡皇莾H僅保護著作權人的法律,不能只從權利人的角度看問題,還要考慮傳播者、使用者和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崩蠲鞯抡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