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規11月1日起施行。從退役士兵安置、個體工商戶經營發展到太湖流域百姓飲用水安全,國務院發布的這些條例和百姓息息相關,將進一步保障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1至4級殘疾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役 國家供養終身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11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定,被評定為1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條例規定,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為3400萬個體戶提供更寬松環境
《個體工商戶條例》自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取消了國務院1987年發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一些不適當限制,為個體工商戶經營發展提供了更加寬松的制度環境。
條例取消了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人數的限制。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請一、二個幫手;有技術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帶三、五個學徒。條例取消了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的人數限制;同時增加規定: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便利。條例取消了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身份限制。暫行條例規定的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人員范圍為“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條例擴大為“有經營能力的公民”。條例放寬了經營范圍。暫行條例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為,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的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條例根據國務院已有的政策規定,明確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依法予以登記。條例取消了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管理費。根據國務院2008年批準取消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精神,條例取消了征收管理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