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相關決定,對《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進行修改,明年3月1日起,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攜帶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車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駕駛座位;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坐椅。
為強調監護人的職責、避免和減少因缺乏有效看護所致的兒童傷害事件,上海在法規修改中增加條款,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看護好未成年人,避免讓學齡前兒童獨處。”
此外,上海還立法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酒吧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當在門口醒目位置設置全市統一的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并禁止接納未成年人。
編輯 黃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