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問:
為何由財政支付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胡錦光說:“在‘張氏叔侄’案中,浙江省高院是賠償義務機關,但并不是說這筆賠償金是由浙江省高院出。無論誰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金都是由國家財政支付。之所以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為了方便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避免有責任的機關相互推諉扯皮。因為,冤假錯案一旦發生,拘留、逮捕、起訴、審判等環節相關司法部門都有過錯。”
一些網友質疑:國家財政是納稅人的錢,為什么要用納稅人的錢為某些機關和個人的錯誤行為埋單?
對此,馬懷德說:“國家賠償不是國家機關賠償。國家因為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帶來損害,而予以賠償,是一種國家責任的體現。如果由負有責任的國家機關賠償或者工作人員來賠償,一是可能因經濟實力有限,沒有賠償能力,最終損害受害人利益;二是可能促使一些人為避免賠償而把冤案做成‘鐵案’,缺乏主動糾錯的積極性;三是可能導致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害怕擔責,而消極履行職責,該抓的不抓、該判的不判、該罰的不罰?!?/p>
馬懷德進一步解釋:“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納稅人納稅,享受了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同時也應該分擔國家機器可能帶來的風險。這是為什么由國家財政支付國家賠償金的另一個理論根據?!?/p>
對于具體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問題,胡錦光說,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可以向刑訊逼供、毆打、虐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以及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責任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責任人,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徐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