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出臺《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以合同約定的形式,明確了“一日游”糾紛易發、多發環節的雙方責任,并要求各地結合實際推廣使用。
針對“強迫購物”等問題,《示范文本》明確,旅行社及導游員、駕駛員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購物場所購物或以參觀等形式變相安排購物(合同中明示景點含購物場所的除外)的、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安排或強迫一次,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針對“黑社”、“黑車”、“黑導”等問題,《示范文本》明確,旅行社及導游員、駕駛員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的,應退還旅游者相應旅游費用(約定旅游服務項目未完成時間÷總游覽時間×旅游費用總額),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另外,為避免旅行社以調整行程、變更合同的形式損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示范文本》明確,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解除合同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之內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如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的事由,合同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以公平為原則分攤相應的費用。(人民日報北京2月28日電/記者王珂、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