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6日,廣東佛山,悅悅的父母趕到事發現場,見到扶起小悅悅的阿婆,夫妻雙雙跪拜這位好心人,阿婆也當場落淚。10月13日下午5時30分許,一出慘劇發生在佛山南海黃岐廣佛五金城:年僅兩歲的女童小悅悅走在巷子里,被一輛面包車兩次碾軋,幾分鐘后又被一小型貨柜車碾過。而讓人難以理解的是,七分鐘內在女童身邊經過的18個路人,竟然對此不聞不問。最后,一位撿垃圾的阿姨把小悅悅抱到路邊并找到她的媽媽。現在小悅悅在廣州軍區陸軍總醫院重癥監護室,腦干反射消失,已被宣布腦死亡。陳昆侖攝
原標題:佛山“小悅悅”案肇事司機以過失致人死亡罪獲刑
中新社佛山9月5日電(程景偉)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法院5日對“小悅悅”案作出一審宣判,案件被告人即肇事司機胡軍被判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據佛山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10月13日17時許,被告人胡軍駕駛機動車在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黃岐廣佛五金城內,因過失致人死亡,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胡軍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辯稱被告人的行為應構成交通肇事罪,并請求從輕處罰。
佛山市南海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軍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因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胡軍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發后賠償了被害人的部分醫療費,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佛山市南海區法院指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判決被告人胡軍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