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于牛初乳產品適用標準問題的復函
衛辦監督函〔2012〕335號
質檢總局辦公廳:
你廳《關于進口牛初乳類產品適用標準問題的函》(質檢辦食函〔2011〕1247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牛初乳是健康奶牛產犢后七日內的乳。用牛初乳為原料生產乳制品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其產品應當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對牛初乳粉的檢驗,可參照現行《牛初乳粉》規范(RHB602-2005)中理化和衛生指標執行。
二、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牛初乳為原料的乳制品,應當按照相關食品標準執行。
三、嬰幼兒配方食品中不得添加牛初乳以及用牛初乳為原料生產的乳制品。
以上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按照相關規定生產或進口的產品可在保質期內繼續銷售。專此函復。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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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衛生部網站 編輯: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