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昨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子女若不能經常看望或問候父母將屬違法。這一條款引起了廣泛熱議,不少“滬漂”、“北漂”表示,“誰不想常看望父母?但是,誰給我們看望父母的假期?”
記者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在要求子女常看望問候父母的同時,也規定了單位應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但不少年輕人認為,要做到法律規定的“常回家看看”,僅靠現有的休假很難實現。
探親假規定排除外企民企
假期少、時間短,成為了不少年輕人“常回家看看”面臨的最大難題。有網友提出,法律中提到了“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與父母不在一起的人可以用探親假。然而記者在調查中卻發現,不少年輕人根本不知何為探親假。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后發現,探親假的規定系1981年3月4日由國務院以國發[1981]36號的名義發出,其中規定了“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未婚職工每年給假一次20天,已婚職工每4年給假一次20天。”
“這是32年前制定的規定,還對單位性質有限制,這讓身在外企或民企的員工情何以堪?”在外企工作的翁小姐告訴記者,要以這個文件規定向公司提出探親假申請,人事部門肯定會一口回絕,“這個規定出臺的時候我都還沒出生,若真想通過法律來保障老年人的權益,在修訂法律的時候也應考慮到子女休假的問題。否則,就一定是‘法律有規定,現實有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