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卡片被“克隆” 銀行沒辨出復制卡也要擔責
儲戶的銀行卡密碼不慎泄露,被人利用復制了卡片,銀行沒有辨別出“克隆”卡,儲戶的錢被人冒領,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也要擔責。這是1日江蘇省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民生案件。
原來,犯罪分子以做生意為由,騙取邵某的信任,借機偷窺密碼并利用隨身攜帶的刷卡器復制了邵某銀行卡內信息,嗣后即用復制卡和密碼從ATM機上通過轉帳取得現金10萬元。
對此,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沒有為儲戶提供安全的服務保障和良好的服務秩序,且銀行的計算機系統存在缺陷,不能擔負起鑒別卡真偽的義務,對本案損失應承擔次要責任。邵某未能履行儲蓄合同賦予其的儲蓄帳戶信息及密碼保管之責,是造成本案損失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判決銀行賠償邵某4萬元及相應利息。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認為,保護存款安全是儲戶與銀行雙方共同的義務。存款密碼是保障交易安全、確認交易者身份的重要認證手段,是銀行對外付款的必要條件之一。存折密碼由儲戶本人在開戶時自行輸入設立,銀行并不知曉。因此,根據證據控制和證據距離原則,密碼如對外泄露,首先應歸責于儲戶自己,除非儲戶能夠證明密碼的泄露與自己的行為無關。故在存折密碼如何被泄露的事實無法查證,而儲戶也無證據證明系銀行的過失導致存折密碼泄露的情況下,只能首先推定負有保密義務的儲戶對其存款密碼未能盡到妥善保管和保密的義務。而作為儲蓄機構,則應當保證存折及銀行卡的交易安全,對于偽造的存折及銀行卡應當建立一定的識別機制,從而杜絕不合理的業務風險。
來源:中新網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