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收費、不結怨,解糾紛、最簡便”。自2009年4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創建“社會法庭”后,這12個字已成為這一新調解模式的代名詞。目前,河南已建立2197家“社會法庭”,實現了“一鄉一庭”創建目標,將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法庭之外、訴訟之前。專家指出,“社會法庭”突破傳統司法定式,充分整合社會資源滿足群眾司法需求,搭起了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新平臺。
——激活民間力量 緩解法院受案“井噴”增長
62歲的段玉申原來是附近一所中心小學的校長,現在受聘擔任許昌縣鄧莊鄉的“社會法官”。鄉政府辦公樓一個擺著一個圓桌、幾把座椅的辦公室就是他工作的“法庭”。他說:“我的工作主要是給鄉親們‘擺理說事’。”一次,蔣西村相鄰而居的王孫兩家因排水問題發生口角,王家老母親冠心病發作死亡,兩家召集人手,一場械斗眼看就要發生。段玉申等“社會法官”急忙趕去,花了5天化解了糾紛。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深刻轉型和民主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大量矛盾糾紛以案件形式進入法院,法院受案數量出現“井噴式”上漲。據了解,河南法院每年受理案件都在50萬件左右,省高院2008年審結和執結案件數是上年的2.7倍,許多基層法院法官年人均辦案都在200件以上,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由于法院從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變成了最前沿,“案結事不了”的問題突出。近年來,涉訴信訪案件數量居高不下,河南高院接待群眾上訪的數量已經遠遠超過省信訪部門,更加擠占了有限的司法資源。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說,僅靠法院內部增加編制或者加班等老辦法,是不能解決好這兩大難題的,必須創新思路,由國家司法力量主導搭建一個平臺,從廣大群眾中尋求解決糾紛的新力量,從源頭上找到疏導社會矛盾、分流訴訟壓力的新渠道。
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設計,社會法庭是依據法律法規、鄉規民約、道德倫理等,自主、自治協商調處矛盾糾紛的民間組織,一般設立在鄉鎮政府所在地。每個社會法庭配備2或3名常駐“社會法官”,從基層中德高望重、熱心公益、有較高解決糾紛能力的群眾中聘請,負責日常調處工作。目前,在河南基層鄉鎮和城市社區,常駐社會法官已達8222名,累計調處糾紛7萬多件,平均每個社會法庭超30件,且無一件當事人反悔。
社會法庭創建運行以來,河南“案多人少”和“案結事不了”矛盾有效緩解。去年河南全省法院受理案件數量首次出現下降趨勢,較前年減少2.3萬多件,涉訴進京非正常訪同比下降83.3%;今年前五個月,河南法院受案數量同比下降13.7%,第一季度全省法院涉訴信訪量下降42.4%。在社會法庭工作開展較早、較扎實的地方,這一下降比例更高。
——突出自治特色 有“法庭”之名無公堂之“實”
許昌市是社會法庭最早試點地區之一,但第一批中卻有一些“四不像法庭”。庭長是鄉黨委書記,社會法官有人民調解員、派出所所長、村治保主任擔任,全是“官”。
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梁開生說:社會法庭是民間調解糾紛的自治組織,其生命力就在于“群眾自治特色”,不能帶有行政化、司法化色彩。社會法官必須從“愿管事、會管事、能管事、管好事”的群眾中挑選。為此,許昌全面調整了社會法官人選。據了解,目前河南已經選任常駐社會法官和非常駐社會法官28617名,其中普通群眾占99.8%。
張立勇說,社會法庭有“法庭”之名,而無公堂之“實”,更易贏得了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接受。
記者采訪發現,社會法庭的調解室采用圓桌式布局,室內懸掛勸和格言,突出和諧的氛圍;當事人雙方分別稱為“申請人”“被申請人”,顯示中性、平等;沒有固定的程序限制,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所信任的“社會法官”,可以隨時邀請其他群眾參與調解;堅持零收費原則,無論是“社會法庭”調解還是人民法院司法確認,都不收取任何費用。
一位鄉黨委書記說,別看條條塊塊在鄉鎮政府辦公樓掛滿了牌牌匾匾,絕大多數沒堅持多久,就不見人影,還空占一個辦公室;遇到矛盾,甚至還推動當事人打官司;而社會法庭像“春雨”,悄無聲息但是起了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
社會法庭的志愿性、民間性,反而激發了群眾參與積極性。武陟縣中心社會法庭社會法官龐高潮,2010年以來,親自調解各類矛盾糾紛30余起,其中影響全縣社會穩定的重大疑難糾紛12起,化解上訪案件9件。
來源:新華網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