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房背后的非法利益鏈條
在“樓倒倒”事件中,有一個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能人”——來自廣東省汕頭市南澳縣的李丙明。最近,他又被當地媒體緊盯不放:在6年前,他將一棟面積為840平方米的房子租下,然后建起了經營面積達3000余平方米的一條街。此街被當地政府命名為文化街,但實際上出現的主要是各種餐館。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建此街的用地期限僅為1年,但李丙明能一直平安無事地用到現在;面積暴擴3倍多,但每月租金仍是原來確定的6.7萬元,由此他每月的租金收入按保守估算可達20多萬元。
在珠海市一位從事社區工作的徐先生告訴記者,在城中村建設超高違法建筑,成本約為每平方米千元左右。有人專門出資幫村民“種房”:一是租用謀利,村民建成后由出資者一次性租用50年到70年謀利;二是非法買斷宅基地,買入后自行建設謀利;三是預付資金請村民建房,對村民超高超面積建設部分,以每平方米3000元左右的價格以“協議”的方式“買斷”后謀利。這種協議甚至有律師充當“公證人”。
珠海市南屏鎮廣昌社區有村民告訴記者,參與違建的人員不只是本地原住村民,還可能包括“隱身”的干部。有外地商家參與倒確是不爭的事實。在違建活動中所說的“賣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賣地,實際上指的就是“合作建房”,或者指以非法的協議方式將土地“賣“給出資方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