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出臺新政促進就業 招用應屆畢業生有社保補貼
執行
廈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本市居民就業和企業用工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黃勁超 圖
廈門網-海西晨報訊(記者 龔冉 通訊員胡曉牧)昨日,廈門市人社局、廈門市財政局共同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本市居民就業和企業用工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應屆職業院校畢業生和應屆高校畢業生,要給予社保補貼。該《意見》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廈門市人社局表示,該《意見》的出臺,旨在促進本市居民實現就業,保持廈門市就業局勢穩定,緩解企業用工困難,促進廈門市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與以往政策比較,該文件做了部分修改,其中新增的一條政策最吸引眾人眼球:用人單位招用應屆職業院校畢業生和應屆高校畢業生,要給予社保補貼,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意見》還延長了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由最長不超過3年延長到最長不超過8年;提高了勞務協作獎勵標準,簡化了勞務協作獎勵金申請撥付流程,標準由原來的100元—200元/人提高到300元/人、撥付流程由原來按引工渠道分別獎勵給相應的企業、院校、員工、中介機構等,統一獎勵給企業;明確了勞務派遣企業自身不能申請各項補貼(助)和獎勵資金,其派遣人員符合條件享受的各項補貼(助)和獎勵資金,應由用工單位提出申請,并將相關資金撥付到用人單位。
[政策解讀]
◎用人單位招用應屆職校、高校畢業生可享社保補貼
《意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應屆職業院校畢業生和應屆高校畢業生,且連續工作3個月以上、辦理就業登記手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社保補貼,最長均不超過12個月。
補貼標準為:
如果畢業生戶籍在本市,則用人單位以全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應支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用之和予以補貼。
如果畢業生戶籍不在本市的,用人單位以外來人員繳費標準應支付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用之和予以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享社保補貼最長不超過8年
新政策對本市大齡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的享受期限由原來最長不超過3年延長到現在最長不超過8年。即:在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指男性不滿55周歲、女性工人不滿45周歲、女性干部不滿50周歲)之前,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從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指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工人年滿45周歲、女性干部年滿50周歲)起,不論此前是否已享受社保補貼,只要有在用人單位就業或從事靈活就業并交納社保,均可申請,但最長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就業困難人員被用人單位招用享受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補貼的,或從事靈活就業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兩項補貼的享受期限合并計算,累計不超過8年。
◎明確公益性崗位概念
原政策表述為: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現定義為:政府投資開發的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服務崗位,如社區保安、衛生保潔、環境管理、停車場管理、托老、托幼、托殘服務等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的門衛、收發等后勤服務崗位(非在編雇傭人員崗位除外)。
補貼標準不變,仍為本市當年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50%/人/月;補貼期限也不變,最長不超過3年(除自首次認定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退休年齡外)。
實習編輯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