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市出臺公租房管理暫行規定 四類人群可申請
在石獅工作的外來工,也有機會住上公租房。昨日,石獅市政府正式出臺《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建立石獅市多層次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包括外來工在內的四類人,將有資格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單套面積應在60㎡以下
按照規定,成套建設的公租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以下,高層住宅允許增加10%以下。
對非政府投資的公租房,建設用地可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嚴禁將公租房用地變相用于商品住房開發。
對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及城中村、舊城鎮、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土地出讓前置條件要明確配建面積、套型結構、裝修標準等內容。
石獅境內大中型企業、產業園區以及高校等各類企業和社會機構,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專項規劃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單位租賃住房。
以公租房立項的建設項目建成后,投資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房產登記,公租房不得分割轉讓。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租房,由石獅市住房分配工作組統一配租;其他投資形式建設的公租房,由產權單位按規定組織配租,配租方案報市住房分配工作組備案。
四類人可申請公租房
哪些人可申請公租房?按規定,對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畢業五年內)四類對象,可申請公租房。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取得常住戶口3年以上;無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年人均收入標準,低于統計部門確認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撫養關系。
在石獅本市轄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的外來員工,可直接申請租住非政府投資的公租房。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員工,也可以申請政府投資公租房: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已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且尚在履行合同的;年人均收入標準,低于統計部門確認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本市轄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
申請政府提供家庭型成套住房的申請人,應當是在本地居住就業三年以上(以社會養老保險為準)的家庭。
還有符合申請公租房對象的是,新就業職工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畢業五年內),也有相應的資格允許條件。
有下列情形的承租人應退租
按照規定,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長時間閑置,也不得用于其他經營活動。
在租賃合同中要約定,符合以下主要情形之一時應退租: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將所承租的公租房轉借、轉租或擅自改變用途的;承租房屋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三個月以上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三個月以上的;承租人擅自改變住房結構的;違反租賃合同其他約定的。
此外,公租房承租人收入水平、住房和家庭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當主動退出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