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擬禁八大類危及橋梁行為 每座橋應明示管理單位
我省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管理技術標準征求意見,提出橋梁保護區內禁止采砂、泊船等八類行為
每座城市橋梁應具有“二牌”,即橋名牌和告示牌,示明城市橋梁管理單位;新建橋梁交付使用前,應設置永久性觀(監)測點……省住建廳昨日消息,《福建省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管理技術標準(征求意見稿)》已出爐,并在“福建住房和城鄉建設網”上征求有關單位意見。
未設交通標線的橋梁不得交用
《意見稿》提出,建設單位應在橋梁移交接管前,向城市橋梁管理單位移交橋梁基礎資料(含電子文檔)。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橋梁,未設置、施劃有效交通標志、標線和防護設施的橋梁,不得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特大橋、大橋、中橋在接管時,應有荷載試驗報告,橋梁觀(監)測點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新建的橋梁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整改至合格。
每座橋梁應有兩塊牌
根據《意見稿》,每座城市橋梁應具有“二牌”,即橋名牌和告示牌。告示牌宜設置于兩側橋頭順行車方向的端部護欄內側面,告示牌上應示明城市橋梁管理單位、聯系電話、監督電話等信息。
人行天橋、立交橋、跨線橋、高架橋、隧道、車行通道(地道)、通航河道上的橋梁必須設置限高交通標志;通航河道上的橋梁應設置通航標志,橋墩應有防撞保護措施或警示標志;機動車車道凈高小于4.5米時,應采取防止超高車輛沖撞橋體的限高措施。
禁止八大類危及橋梁行為
《意見稿》指出,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域范圍內,禁止下列八大類危及橋梁行為:
從事采砂、取土、采石、傾倒廢棄物、挖掘(含基坑)、河道疏浚、打樁、爆破等危及城市橋梁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堆放、儲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泊船、焚燒垃圾;利用橋墩等結構作為拉纜錨樁;建設各類建(構)筑物;堆載或卸載砂石等重物;在橋樁和淺基礎邊緣埋設或頂進地下管線,設置窨井、地下構筑物等;其他危及城市橋梁安全的行為。
此外,城市橋梁下的陸域空間不得用于經營活動,如需作為臨時公共停車場等使用的,應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對橋體及其附屬設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和設置警示標志。城市橋梁管理單位應設立告示牌,明示橋梁安全保護區域及禁止作業行為。
同時,在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上應禁止下列行為:占用橋面作為集貿市場,擅自占用、挖掘橋面;擅自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機動車在橋梁上停放、試剎車;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寬及超長車輛擅自在橋梁上行駛;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液、氣體管線;擅自設置廣告、掛浮物或其他設施;擅自利用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欄、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大量人群聚集或集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新建橋梁交用前應設永久監測點
《意見稿》還規定,危橋應限制或封閉交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并在24小時內,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等待處理應限期排除危險,在此之前,不得使用。廢棄的橋梁應及時向社會公告,封閉交通,盡快拆除。
《意見稿》要求,特大橋、特殊結構橋梁和單孔跨徑60米及以上的大橋,必須設置永久性觀(監)測點,必要時大、中橋也應設置永久性觀(監)測點。應定期對設立的永久性觀(監)測點進行控制觀測。特大、大、中橋梁橋墩(臺)旁,必要時可設置水尺或標志,以觀測水位和沖刷情況。
新建橋梁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在竣工時設置便于觀測的永久性觀(監)測點。橋梁定期檢測時,應按需要補設永久性觀(監)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