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8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這份只有2頁的決定草案上,幾個關鍵數據引人關注:
——按城鄉約每67萬人分配1名;
——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8名;
——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
這些數據充分體現了新修改的選舉法中“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一重要原則,做到人人平等、地區平等、民族平等。這次選舉又將是一次人民當家做主的偉大實踐,對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充分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次按“城鄉同比”分配全國人大代表名額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李建國在向大會作決定草案的說明時指出,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的最大特點是首次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決定草案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其中,按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為2000名。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城鄉約每67萬人分配1名。這意味著,選舉法規定的“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將在選舉實踐中落到實處。
從1953年我國第一部選舉法公布實施起到1995年之前,我國農村與城鎮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為8:1。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選舉法將這一比例調整為4:1。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社會結構發生深刻變化,時至2009年,城鎮人口比重已達到46.6%。在這一背景下,2010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后的選舉法,明確了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這一重要原則。
從8:1到4:1到1:1,人們常說的“同票同權”在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選舉中得以實現。
李建國指出,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即每一全國人大代表代表相同的城鄉人口數。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和2010年年底公安部公布的戶籍人口數加權平均,決定草案作出了按城鄉約每67萬人分配1名代表名額的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認為:“人民當家做主的一個重要標志是實現選舉權的平等。這一修改意味著農村人口在選舉及政治權利的實現上向平等原則邁出了一大步,促成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的充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