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制造傳播網絡謠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新華網北京4月9日電 當前各地有關部門正在開展打擊和治理網上傳播謠言的行動,法律工作者認為,互聯網上發表言論同現實生活中發表言論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是一致的,網絡雖然是一個虛擬世界,但在這個虛擬世界內散布謠言觸犯了法律,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工作者們認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網絡一方面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但也給一些人在網絡上散布謠言提供了渠道。由于網絡傳播范圍的廣泛性,網絡謠言更應當進行治理,因為在網絡上散布謠言輕則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個體權利,重則危害社會管理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李睿懿分析指出,近年來,以互聯網為載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日益增多。在一段時期,網絡謠言的問題比較突出。網絡謠言的情況較為復雜,表現形式較為多樣:有的對個別事件進行無限放大,歪曲事實來制造謠言;有的竟無中生有,捏造事實來制造謠言。此類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有的甚至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到社會穩定。同時,此類行為在行為主體、行為特征、侵害對象等方面還具有特殊性。如行為主體既涉及惡意造謠者,還涉及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跟帖、轉發。
對于網絡上散布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岳成律師分析認為:一是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二是行政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三是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岳成介紹,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中也明確了,互聯網服務的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危害國家安全、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或侮辱誹謗他人的信息。“法律、法規規定的是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實施的該種行為均要承擔的責任,其中也包括在網絡上實施的相應行為,也要按這些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工作者們表示,如何有效地懲治和預防網絡謠言違法犯罪活動,應當進行更加深入的專項研究。一直關注網絡謠言問題的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律師施杰認為,網絡已經成為人們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平臺,已成為現實生活組成部分,《刑法》中規定的,侮辱罪、誹謗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等,也應當適用于網絡世界,依據相應的罪行追究刑事責任。
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基礎上,對于一些社會危害性很大、已經造成嚴重后果的制造網絡謠言行為,李睿懿個人認為,有必要納入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以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刑事審判職能,對構成犯罪的網絡謠言嚴格、依法、準確地予以懲治。這需要進一步完善刑事立法,進一步加強司法解釋工作。
“網絡上的言論自由不能沒有邊界和限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對現實生活和社會形成危害。一個公民在享受網絡上自由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義務自覺維護網絡秩序。”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斌說,打擊處理網絡謠言一方面要強調他律,另一方面要求網民言行自律,提高網民和網絡運營者的法律意識和文明素質。
法律工作者們認為,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讓網民意識到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同時也要加強管理,落實網絡實名制,使公民意識到在網絡上發表的言論如果不當,同樣會受到追究,也能夠對其進行追究,從而增強公民言論的責任意識。互聯網經營者也要加強自身的責任意識,發現不實言論應當不予發布或及時刪除。同時,政府部門也應當加強對互聯網的監管,既加強對網民的教育及監管,也要加強對互聯網企業的監管,對違法行為及時查處,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東省北江監獄警察林曉乒長期主動參與“凈化互聯網風氣”活動,積極舉報不良網絡信息2000多件。林曉乒說:“打擊網絡謠言要發動群眾。如果越來越多的人主動承擔起舉報打擊網絡謠言的角色,發動身邊的人一起參與,就可以避免‘三人成虎’的局面。”(記者楊維漢、華春雨、鄒偉、毛一竹)
來源:新華網 編輯:張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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